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永州市X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X村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上诉人永州市X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蒋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被上诉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志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水口山镇X村栗山里及弄夫田通畅公路承包协议》约定修建公路长度约2.5公里,原判认定公路完工验收实际里程为2.28公里,依据为2010年5月4日的一份证明,而该证明无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也没加盖印鉴,该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组织双方当事人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重新丈量或鉴定,原判对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