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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谢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42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51岁。

原审被告艾某,男,29岁。

上诉人陈某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冬平

代理审判员李飞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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