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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魏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半文盲,家住(略),农民。2011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依法逮捕,2月17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君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县X镇X村民刘XX。期间李某得知刘XX之子大学毕业后无法安置工作的情况后,谎称自己在宝鸡市X区一家派出所上班,能为刘之子在宝鸡安排工作。半个月内,李某先后三次以报名费、请人吃饭、送礼等由骗去刘XX现金x元,被其治病、赌博使用挥霍。2010年5月份,李某骑摩托车撞人后,又向刘XX要去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朱XX的证言,书证和解协议、医院证明、凤翔县公安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利

人民陪审员张振华

人民陪审员李某福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毋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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