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专毕业,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0年10月2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新乡县X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毛传才、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任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货款x.87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和投资半挂车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

1、2009年6月,被告人赵某从天津市若林达印务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9元取走,将其中x.78挪用。

2、2009年底至2010年4月,被告人赵某陆续从新乡市文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8元取走并挪用。

3、2009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从河南繁盛商贸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4元取走,将其中x.29元挪用。

4、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陆续从郑州辉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取走,将其中x.6元挪用。

5、2010年2月27日、201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陆续从新乡市文安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4元取走并挪用。

6、2010年4月,被告人赵某从新乡市成功蜂窝纸制品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元取走并挪用。

7、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赵某代表公司与郑州一客户(被告人赵某为开具发票,编造该客户名称为“郑州瑞通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并将本公司货款x元取走并挪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和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任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货款x.87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和投资半挂车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

1、2009年6月,被告人赵某从天津市若林达印务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9元取走,将其中x.78挪用。

2、2009年底至2010年4月,被告人赵某陆续从新乡市文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8元取走并挪用。

3、2009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从河南繁盛商贸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4元取走,将其中x.29元挪用。

4、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陆续从郑州辉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取走,将其中x.6元挪用。

5、2010年2月27日、201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陆续从新乡市文安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4元取走并挪用。

6、2010年4月,被告人赵某从新乡市成功蜂窝纸制品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货款x元取走并挪用。

7、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赵某代表公司与郑州一客户(被告人赵某为开具发票,编造该客户名称为“郑州瑞通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并将本公司货款x元取走并挪用。

另查,被告人于2010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赵某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款明细表、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夏xx、杨xx、崔xx、任xx、王xx、苗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和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公司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露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