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乙在夏邑县蓝波湾工地上多次盗窃工地上的水泥、钢某、钢某和卡扣,价值206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杨某乙的个人基本信息、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刘一x、宋xx、刘二x、朱xx、韩xx、杨xx、陈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慧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杨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