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徐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X镇。

委托代理人陈××、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X镇。

被告徐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X镇。

法定代表人吴××,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区。

负责人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与被告王××、徐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委托代理人陈××、张××、被告王××、被告平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0年9月8日1时30分许,冯××驾驶原告所有的货某在连霍高速587公里处追尾撞上被告王××驾驶的苏CQ××××号货某,造成原告车某及货某受损。苏CQ××××号车某主系被告徐州××运输有限公司,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某和商业险,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某、货某等损失共计x.8元。

被告王××辩称,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认定。

被告徐州××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1时30分许,冯××驾驶原告所有的苏CE××××号重型厢式货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X公里处时,追尾撞到被告王××驾驶的苏CQ××××号重型货某上,造成冯××与苏CE××××号车某车某闫××受伤,两车某货某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某警察总队郑州柳林大队处理,冯××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某物不得……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某”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苏CE××××号车某高速现场施救支付拖车某、倒货某4400元。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某警察总队郑州柳林大队委托,河南省××价格事务所对苏CE××××号车某车某损失及货某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车某损失费为x元,货某损失为x元。原告支付事故定损费6830元。

另查明,苏CQ××××号车某靠在徐州××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某是被告王××。该车某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某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某保险期间为2009年9月9日0时起至2010年9月8日24时止,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赔偿限额为x元。平安保险《机动车某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某事故中,保险车某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车某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一份;2、苏CQ××××号车某驶证一份;3、交某、商业险保单各一份;4、现场施救费票据一份;5、事故定损费发票一份;6、豫价车某【2010】柳林X号和0925-X号鉴定结论书各一份。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某事故经交某部门处理,冯××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负事故次要责任,且因肇事车某苏CQ××××号车某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某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交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某生交某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某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本案中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平安徐州在交某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过交某赔偿限额部分的30%应由被告王××承担。王××承担的30%中有一部分应由平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给原告,其余部分由王××直接负责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下列财产损失予以认定:现场施救费4400元,事故定损费6830元,车某损失费x元,货某损失费x元,以上共计x元。

原告的上述财产损失,应由平安××公司在交某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因本次交某事故还造成苏CE××××号车某车某闫××及驾驶人冯××受伤,本院已另案处理,分别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和(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闫××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为x.06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x.46元,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共计x.6元;冯××本次交某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为x.51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x.51元,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共计x元。原告罗××及冯××、闫××的损失均超过了交某各项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某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某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平安××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按照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数额共计应为(x.06+x.51+X-X-X-2000)×30%×(1-5%)×(1-10%)=x元。按照三人损失的比例计算,原告罗××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x÷(x.06+x.51+x)×x=x.3元。

综上所述,原告罗××在本次交某事故中财产损失为x元,交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元,被告王××应承担交某赔偿数额以外的30%,即x.6元,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了x.3元,故被告王××还需赔偿原告x.3元。原告请求数额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苏CQ××××号车某靠在××公司名下,故被告××公司应就王××的赔偿数额向原告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某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财产损失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财产损失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五元三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王××赔偿原告罗××财产损失一万三千七百九十四元三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徐州××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八元,由原告罗××负担三百二十八元,被告王××负担九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洁

代理审判员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张花显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汪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