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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三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9KM+100M处时,与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赵XX相撞,造成赵XX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弃车离开现某,经鉴定:赵XX的脾脏破裂属于重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某勘察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三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9KM+100M处时,与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赵XX相撞,造成赵XX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XX脾脏破裂,其损伤属于重伤,电动车损坏价值1026元。事故发生后郭某弃车逃离现某。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无责任。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赵XX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郭某到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郭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2)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3)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明郭某2011年4月29日到该队投案;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辉县X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6)协议书,证明郭某就赔偿问题和被害人赵XX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鉴定结论

(1)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T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XX的脾脏破裂属于重伤;

(3)辉县市弘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辉价鉴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

(4)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天衡(2011)车技鉴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

(1)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其妻子赵XX被两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撞翻后逃逸的事实;

(2)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证人琚XX的证言,证实郭某骑摩托车带着他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后逃离现某的事实;

(4)证人常XX的证言,证实郭某打电话说他和别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实在辉县市三原线三力碳素厂路段,被一辆摩托车撞翻的事实;

5、被告人郭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骑摩托车带着琚传海在辉县市三原线三力碳素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撞住一辆电动车,后我和琚传海扔下车离开现某。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公诉人均不持异议,且相互关联、印证,证明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升

审判员王顺亮

审判员秦可妍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杜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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