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X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代表人:吴某甲,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立茗,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法律事务科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代表人:吴某乙,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玉泉,被上诉人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委托代理人孙立茗,被上诉人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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