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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0年2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6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素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因争夺英庄农场工地的工程与王某发生矛盾,2009年5月10日19时许,李某纠集刘某、赵某、刘某生(该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到确山县X村八四集找王某滋事,李某等人用棍、砖块将王某的本田车砸坏,经评估损失价值9202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刘某、赵某、刘某生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某,证人李×、李××、刘某、李×、、周×、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购车凭证,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争确山县英庄农场移民工程工地土方的活与王某发生矛盾,2009年5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刘某、赵某、刘某生(该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到确山县X镇X街找王某滋事,李某等人用木棍、砖块将王某的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雅阁牌轿车砸坏。经鉴定,雅阁牌轿车损失价值9202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的车辆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对王某的经济损失另外给予了补偿,王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陈某:新安店镇X路北建移民安置房,我承包了其中的填土工程,于2009年5月10日开始施工,当天上午我接到一个电话,刘某生先给我说的,他说他们同乡政府谈的是15元一方,我按11元每方拉土,让我现在把工停了,不让我干了,他们同乡政府谈,他们干。我不同意,随后就赶到农场工地。上午十点多钟,李某坐着黑色别克车和刘某生(外号老X)、刘某、刘某一块来到工地。李某、刘某生在工地找到我,还是重复电话里的意思不让我干,由他们干,我干他们就找事,阻我的工,让我干不成,他们四人说他们沟通已经花了几千元钱。我不同意,说和赵某长都熟,算是帮忙,每方按11元算。上午我们也没谈成,快到中午时我就开车走了。下午两点左右,他们又开着别克车堵着农场的路口不让车进。后来派出所的人去后,他们又把别克车停到公路向英庄农场去的路口处不让车辆出入,影响工地干活,是刘某开车堵的。赵某长知道情况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也出警了,李某吓跑了。当天下午五点多,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不让你拉土了,你还拉,想找事、想挨打是吗,还说让我等着。当天晚上七点多,我开着本田车从顺山店街往北快到加油站时,刘某开的黑色别克车和两辆出租车拦着我,下来十来个人。其中一个叫刘某的走到我车旁,我把车玻璃摇下来,坐在车上说刘某过来了,他没说话,拉开车门,伸手照我脸上打一巴掌,朝我左肋叉子跺了一脚。我看势头不对,车门都没顾上关就开车正西跑了。李某、刘某生坐着黑色别克车和两辆出租车在后面撵我,我准备往派出所跑,别克车堵住我的去路,我就往东跑,把车停到周×家门口,跑进周×屋里了。那三辆车追到周×家门口,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有的人手里拿着棍、砖头,李某在前面领着,到周×家门口,听他们说打死他,还不停的夯周×家的门。这时我从周×家拿把菜刀在身后藏着,并对刘某说你再打我,我砍你。刘某看见我从屋里出来,用拳头往我身上打,并用脚踢我。我从身后拿菜刀朝刘某身上划了一下,李某带的人看到这种情况,就冲进屋里来打我,我把菜刀扔到周×家就从后院跑到周×家南边的油菜地里了。这时我听见有人说把车砸了,就听见“扑嗵、扑嗵”的声音,像是在砸我的车,持续了有十多分钟。李某带着人走后。我回去看车,车的大某、玻璃、引擎盖、车顶、后备箱等处都被砸坏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认识的有李某、刘某生、刘某、赵某、开别克车的司机。李某骂我了,我听周×、李×说李某砸我车了。我听李×、陈某(勇)民说开别克车的司机喊的砸我的车,并开车撵我,当时他穿红色上衣。我听陈某民说赵某砸我车后窗户。刘某打我了。打的时候,我看见他们拿有棍、石头、砖头、刀等东西。后来我的损失得到赔偿了,他们也给我道歉了,我对李某表示谅解。

2、证人李×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王某、李××、王某的老某四人准备到后街周×那,王某开着他的本田车,走到顺山店街X路口北的加油站南边一点时,有三辆车堵住我们的车的了,是一辆黑色别克和两辆红色面的。那三辆车上下来十来个人,围住我们的车。其中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上去拉开驾驶座的车门,伸手照王某脸上打一巴掌,照身上跺了一脚。王某加着油门开着车正西往后街跑了,那三辆车就在后面撵,那辆黑色别克轿车超到前面堵王某的车,王某看过不去,就掉头往东开着跑,跑到周×门口把车停在那儿了。王某下车就往周×屋里跑,我和李××、王某的老某也从车上下来站到一边了。那三辆车这时也撵过来了,车停在周×门口路边后,从车上下来了二三十个人,都是年青人。那些人掂着大某棍围着王某的本田车就砸,“扑嗵扑嗵”的乱砸一气,把车前后挡风玻璃、大某、前盖、后盖都砸坏了,砸了之后那些人开着车正东上留双公路后往北跑了。别克车上的人下车时就掂着木棍,另外两辆出租车在周×门口东边停着,其他的人是从那两辆车上下来走过来,他们手里都掂着木棍。王某承包有英庄农场安置移民工程土方的活,打王某的人可能也想承包这个活。

3、证人李××证实的主要内容与李×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王某躲到周×家后,从那三辆车上下来的人就找王某。后来王某从周×屋里出来了,一个瘦瘦的男的就上去跺了王某一脚。然后有人说把车砸了,随后,堵王某车的这些人都到周×家东边一家门前拿木棍,把王某的车砸了,砸完后就开车走了。

4、证人李×证实: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在顺山店街周×家里玩,当时陈某民、陈某、周×他们在斗地主。这时陈某民接了一个电话,是王某打的,说是李某、刘某他们开着车撵他,还要打他。想着双方都认识,我们几个就让王某到周×家来一块说说。停了几十秒钟,我出周×家门去看,见王某的本田车被一辆别克车和两辆红色出租车撵,其中别克车还打着紧急灯,撵到西边十字路口,别克堵在了王某的本田车前边,王某把车开到了周×家门口。别克和那两辆出租车也紧跟着停在周×家门前,三辆车上下来了一二十个年轻人,我认识的有李某、刘某、老某、老某。王某躲在周×家里,李某、刘某、老某他们骂王某,让王某出来,王某一出来,刘某就上去跺,王某他俩厮打在一块儿。其他人还要上,我拉住了其中的老某,没有上去打成。李某喊着说建生你去拉王某,把他拉走,那个建生也上去撕拉王某。建生有三十多岁,身体比较壮。刘某和王某厮打中间,也不知咋弄的,见刘某捂着小腹,王某跑进了周×院里。我见刘某的左小腹那受伤流血了,我就和陈某把他扶上别克车。李某带的人见刘某受伤了,王某跑了,不知是李某还是老某说了一句拿家伙,咱就没家伙了吗,一群人拿棍的拿棍,拿砖头的拿砖头。我和陈某准备把刘某扶上别克车时,在车前排坐着的一个人说了一声把车给他砸了,李某和老某两人都附和着说把车砸了。于是李某、老某、老某和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就开始用棍子、砖头和刀夯王某的本田车,砸了一两分钟时间,把本田车顶、大某、引擎盖、玻璃、后备箱都砸坏了。车被砸坏后,刘某才坐上别克车,一个穿红衣服的年轻孩开着车,李某他们一群人分别坐上三辆车走了。走时还是别克车在前面。老某、老某都是顺山店的,不知他们大某。到周×门前下车时别克车上下来的有李某、老某、穿紫红衣服的那个年轻孩。当天下午我就见那辆别克车堵在了一个路口,不让王某拉土的车过。王某在顺山店承包了一段土方工程,李某、老某也想干,没争上,他们发生了矛盾。

5、证人周×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6点多,我和陈某民、陈某在我家斗地主。这时陈某民接了个王某打的电话,王某说有人在追着打他。陈某民让王某开车到我家。停了一会儿,王某开着本田车赶到我这儿,车头朝东停在我家门口,王某开开车门就往我家跑,进屋后,我看到后面跟过来十多个人,手里拿着有二三尺长和胳膊差不多粗的木棍和砖头。刘某和李某在前面领着人。到我家门口,他们想进屋,我和陈某堵着门不让他们进。刘某问王某上哪了,并骂着脏话让他出来,李某也跟着骂。后来过来一个年轻孩手里拿着木棍夯我家的门,把包木门的铁皮夯翘了。这时王某从后院出来,从厨房里拿了把菜刀在身后藏着。刘某见王某过来了,用拳头照王某身上打,并用脚踢王某,一直在骂,李某拿个棍在旁边站着,大某地骂王某。这时王某从身后拿出菜刀照刘某腰上划了一下,王某也没真意砍他。他们来的人一看王某受伤了,把刘某拉开拉到车上。王某从我家后院南边翻院墙跑了。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把刘某扶到车上,听见坐在别克车里我不认识的人在车里喊把车给他砸了,李某和刘某生(老某)也跟着喊把他的车砸了,然后那伙人都前呼后拥围着车用木棍和砖块乱砸。车玻璃、大某、车门子、引擎盖、后备箱都被砸坏了,砸车持续有两分钟左右。车被砸坏后,他们坐上一个黑色别克和两辆红色出租车走了。王某后来过来后报警了。我只认识李某和一个姓刘某老某的,他叫刘某生,还有老某、刘某,其他的不认识,听说是李某从驻马店喊来的。李某和老某砸车了,老某也用木棍砸车了,先在前面砸,后又围着车转着乱夯。

6、证人赵××证实:我负责英庄农场移民工程,当时有几户人打电话想承包填埋土方工程,我们的报价是11元每方,谁干都可以,后来顺山店的王某报价每方11元,我们认为合适,就把土方的活交给王某了。我不认识李某,他也没有因土方工程给我联系过。土方工程的活是2009年5月10日开始的,当天中午两点多,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辆小车在工地旁边的路上堵着,不让拉土的车过。我就给顺山店的干警联系,他们出警了。当天下午4点多,有一辆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别克车堵在工地现场的路上,进出工地干活的车进不去,出不来。我到那辆车旁与车里的人交涉,让他们把别克车开走,别影响干活的车辆出入。车里一个瘦瘦的年青人(后来知道叫李某)对我说他们的人和我谈好了,为什么还让别人拉。在那呆了有二十多分钟,别克车自己走了。当天上午,我在工地,顺山店崔岗的一个叫什么建的人,三十多岁,胖胖的,带着四个人去找我,给我说给他个面子,土方一方涨两块钱,由他们拉。我说涨价的事我做不了主,并说已经有人干了,如果他想干,依现在价也可以送土。

7、证人吴×证实:我和刘某是朋友,2009年5月10日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借我的车出去办个事,我就把车借给他了,我当天在上班,他从我妻子马贺丽处拿的钥匙。我的车是黑色别克,车号京x。

8、证人陈××证实:2009年5月10日,我和周×、陈某、李×在顺山店周×家打扑克。下午六点多,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从驻马店喊了一帮人,坐车追他要打他。我说要不你过来,我在周×家。停了有一两分钟,王某开着他的黑色本田过来,把车停在周×家门口车,王某下车跑进周×家,随后我看见一辆黑色别克车和两辆出租车也跟了过来,停在周×家门口的路上,从车上下来有一二十个人。我看见顺山店的赵某(别名老X)、刘某生(别名老X)、刘某等人过来找王某,要打死王某。李某、赵某、老某等人从周×门口东头找个棍拿在手里。看到这种情况,我就把李某拉到一边,给他说事别闹大某。正说着,看见刘某上去打站在周×家门口的王某,随后刘某生、赵某也上去了。刘某和王某撕打过程中,王某用刀朝刘某身上砍了一下。具体砍到什么部位我没看清。王某跑了之后,我看见刘某受伤了,我就和陈某把刘某扶到别克车上并说抓紧时间送医院。当时李某带的人情绪非常激动,场面比较乱。不知是谁喊的把车砸了,随后,我看见有李某、刘某生、赵某手里掂着棍砸王某的车,把车的前后玻璃及后备箱都砸坏了。砸了有一两分钟,李某带的人坐车走了。这些人应该是李某、刘某生找的人,是因为李某与王某争英庄工地上的活引起的。

9、证人陈×、刘×、王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陈某民、周×、李×等证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0、罪犯刘某供述:2009年5月10日下午五六点钟,我正在驻马店市新动力网吧上网,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顺山店帮忙捧捧场,再叫上几个人过去,并说一会车过来接我。我说我可以去,但是我叫不来人。接完李某的电话我给赵某打电话说李某喊他去办个事,在网吧门口见面,是李某让我喊赵某去的。接到李某的电话有二三十分钟后,在网吧门口来了两辆红色出租车,其中一辆是李某经常租的车。我坐到前面那辆车副驾驶位上,车后排坐着三个不认识的人,赵某坐在后面那辆车上,那辆车除了司机,还坐着三个不认识的人。我带着出租车到顺山店街X路底下,李某坐着黑色别克车在那里等着。李某下车后到我们车旁对车里的人说他和王某吵架了,让我们去教训王某一顿。我们两辆车就跟着李某的车到顺山店街上找王某。最后在顺山店街边上一个加油站找到王某。王某坐在他的本田车里,见到我问我干啥,我让王某下车聊聊,王某没有下车,开车跑了。我们跟着王某的车到一家门口停下来,我到时李某和王某正在争吵,我看到这种情况,上去对着王某的大某踢了一脚,王某从背后拿把菜刀对我左后腰砍了一刀,王某就跑了。陈某捂着我的伤口,把我扶到李某的车上。在车上我听见“嘭嘭”砸车的声音。我坐车走时看到王某的车被砸了。李某开车把我送到驻马店市中医院治伤。一块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个人,我认识的有李某、赵某、刘某、李某、外号叫X的人,其它的人不认识。

11、罪犯赵某供述:2009年5月10日下午5点多,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喊他,让我和他一块去办个事,让我到107国道和文化路交叉口新动力网吧找他。我过去后刘某和另外三个人已经在那里等我,当时在网吧门口有两辆出租车。刘某让我们再等几个人过来,等了有一二十分钟,过来了四个男的,然后我们坐两辆出租车,刘某他们在前,我们在后面跟着。当走到走马岭时,我想可能去顺山店帮忙打架,因为刘某只对顺山店熟悉。走到顺山店京珠高速大某底下,看见李某带了辆黑色轿车在那里等着我们。刘某的出租车先到,到了之后,李某在前面领着我们,走到顺山店后街双河至留庄路边加油站,对面王某开了辆本田车过来。刘某的车上下来三个人,他们三个人到了王某车旁,我看见前面车的人跟王某吵,李某车和王某车上的人都没下来。他们动没动手没看清,闹了不到一分钟,王某开着车掉头跑了,我们三辆车就去追,追到顺山店周×家门口,王某和他车上的一个人下车钻到周×家里。李某下车朝着周×家喊:“谁骂我,有本事的你给我出来”。我们三辆车上的人都下来了,李某车上下来有三四个人。王某这时从屋里出来,左手给他老某打电话,说李某领几个人要打他,右手在后面背着。刘某上去朝王某右腰跺了一脚,王某从腰后掂一把菜刀,朝刘某左腰砍了一刀。刘某去夺刀,王某朝周×家院子里跑,然后翻院墙跑了。我们看到王某掂刀了,四处找棍、砖头,我当时找了一根一米左右长的圆木棍,看到刘某身上到处是血,想着赶快送医院去。王某的车还在那停着,当时都喊着砸车,我们就围着王某的本田车砸。我用棍砸车右侧后窗玻璃几下,没弄烂,我看后面玻璃烂了个洞,我又朝车后玻璃捣了几下,掉了几块碎玻璃,我们砸了有两三分钟,然后带刘某回驻马店看伤。到顺山店打架的人我只认识李某和刘某,和我坐一辆车的有三个是漯河的。我们车上加上李某车上的人,有十二三人。砸车的有四五个人,有我和李某,其它人我不认识。我和李某是在广东打工认识的,刘某是李某介绍给我认识的。

12、罪犯刘某生供述的主要内容与罪犯刘某、赵某供述的内容一致。

13、被告人李某供述:2009年五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在驻马店市内,刘某生(外号老X)给我打电话说顺山店英庄农场移民工程开工了。我就租了刘某的黑色别克车接住刘某生一块到任店找到保建。保建说移民工程上拉土方谈的是13块钱一方,然后保建坐上车一块到英庄农场工地看。我们当天上午十一点多到英庄农场路口时,我看见有拖拉机在往英庄农场内拉土,一个不认识的人告诉我们是王某拉的土。当时刘某生就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他拉的是十一块钱一方土。我说那他拉,咱也拉。我们吃完饭后在下午两点多又到了英庄农场,刘某生给王某打电话说他拉的土太便宜,价格得涨上去,要么都拉要么都不拉,然后我们商量后就把别克车停在了往英庄农场进的路口堵王某拉土的车。堵的有约二十分钟,派出所的过来给我们说说,我们就不堵了。我们就开车回八四集,在路上我看见王某的本田车在前面。我给王某打电话说要么他不拉我也不拉,要么咱都拉。王某就在电话里骂我咋恁排场,不让他拉土。走到八四集街X路口,王某的本田车拐向北了,我们开着车向西走到顺山店高速路桥停了下来。我给驻马店我朋友刘某打电话,说这边的工地干不成,王某要打架,让他过来看看。刘某说中。当天下午六点多,刘某带着两辆红色出租车过来了。我们在顺山店高速桥见的面。刘某在前面一辆红色出租车上坐着,赵某在后面一辆车上坐着,后排坐的人我都不认识。见面后刘某对我说咱去找他去,然后我们三辆车就向东往八四集上去。我和刘某生、刘某三个人坐着别克车走到后街X路口东边时,看见王某开着本田轿车往西跑,当时刘某开的别克车,我说这就是王某的车。刘某就开着别克车堵王某的本田轿车,王某就掉转车头向东跑,刘某就开着车在后面追。这时我们的两辆红色出租车也从东边加油站往西开。王某把本田车停在了后街路南的一家门前,拉开车门跑进了这一家屋里。我们的三辆车也围了过来停在了这家门前。刘某等人就都从出租车上下来了。刘某走到这家门前吵着说王某你咋恁历害,要打这个要打那个的。这时王某从这家门口出来了,刘某用脚朝王某腰上跺了一脚,跺住了王某。王某用菜刀朝刘某腰上划了一下,把刘某划伤了。我就下车到这家东边拿了一根四十五公分左右的木棍准备去打王某,王某就跑进这家屋里了。我就去扶住刘某准备把刘某扶到车上。当时陈某民在这家门前玩也上去扶住刘某往车上扶。这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砸车,就有人到这家东边木柴堆上拿棍,然后嘭嘭的砸车,当时我认识的人有赵某在拿着木棍砸车。我把刘某扶到别克车上后,刘某生、刘某也坐上别克车,刘某就开着别克车跑了。

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实了案发现场及车辆、铁门被砸的情况。

15、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了王某对砍伤刘某所用的菜刀及陈某、周×、李×对刘某生、李某照片进行辨认的情况。

16、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等凭证证实了王某购买的雅阁轿车的情况。

1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砸轿车损失共计9202元。

18、收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补偿王某车辆损失及王某对被告人李某谅解的情况。

19、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身份及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09)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某、赵某、刘某生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920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首先提出犯意,纠集他人,与其他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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