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27岁。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常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公(交)决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赵某实施交通肇事犯罪,吊销原告驾驶证。

原告不服诉称:原告于2006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于2011年作出行政处罚超出法定期限,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法律没有作出本案处罚决定的时间规定;被告从未收到刑事判决书,本案是在被告主动向有关部门调查后作出的处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刑事判决书一份;提交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原、被告对原告因交通肇事被刑事处理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采信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2日,原告赵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郑州市X路由北向南行至郑密军00八八号线杆北20.5米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8)二七少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后被告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本案所诉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原告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不属于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情形,但被告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系对吊销驾驶证的特别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野

审判员任立栋

人民陪审员张民安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