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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盗窃,被告人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北湖区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五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文峰、周十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记录。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二贵”、“亚军”(二人在逃)驾驶湘x号金杯面包车从郴州市X村,在钟家村附近的山上采取打洞入室的方式分别进入中国移动桂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桂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桂阳分公司的余田基站机房,将机房内的72块蓄电池全部盗走。因金杯面包车的刹车不对,被告人凌某便打被告人黄某的电话要黄某到桂阳县X乡来拖货,被告人黄某接到凌某的电话后驾驶湘x号集装箱赶到余田乡,明知是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等人盗得的72块蓄电池还帮忙从金杯面包车转移至集装箱货车。被告人黄某开着集装箱货车至敖泉镇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凌某、邓某某、黄某被当场抓获,所盗72块蓄电池已返还给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的72块蓄电池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邓某仕的供述,证人胡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胡某甲、凌某、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作案工具湘x号集装箱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侯五英

人民陪审员唐文峰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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