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秦建平、王森森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王XX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宋冬、被告人秦X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XX伙同王XX(已判处刑罚)窜至武陟县X街X巷十三排,将梁XX停放在家门口的“飞燕”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在另案审理中,王XX主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二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梁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秦XX伙同王XX(已判处刑罚)窜至武陟县X街X排,将焦XX停放在家门口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2010年8月11日,被盗摩托车部分零配件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在另案审理中,王XX主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二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焦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秦XX伙同王XX(已判处刑罚)窜至武陟县X街原武陟县人民医院分院院内,将邢XX停放在院子里的“东野”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二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邢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车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0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秦XX伙同王XX(已判处刑罚)窜至武陟县X街木城医院院内,将陈XX停放在院子里的仿“光阳A博士”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400元。在另案审理中,王XX主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二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陈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秦XX、王XX窜至武陟县X镇X街电影院内,将李X的“本田五羊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二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李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被告人秦XX、王XX共盗窃5次,价值87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XX因犯盗窃罪(本案前四起)于2010年7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1月2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6日止。本案系发现漏罪(第五起)。有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秦XX、王XX犯盗窃罪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计四个月;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计十一个月。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