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瑜,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与徐某离婚。
二、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挂表一个、被子四床归王某某所有;
徐某的个人财产:海尔电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两个(一大一小)、抽油烟机一个归徐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餐桌一套(一张桌子、六个椅子)、木制双人床一张(新)、新科DVD一台、写字台一张归王某某所有;
燃气灶一个、热水器一台、组装微机一台(电脑主机除外)、北京213吉普车一辆(车号为鲁(略))、转椅一把、木制双人床一张(旧)、书柜两个归徐某所有。
(以上财产除北京213吉普车一辆在徐某处外,其余财产在(略))
四、东营市北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门租赁住房一套归徐某居住使用。
五、夫妻共同债务(略)元(债权人徐某)、其余(略)元债务(债权人是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东城开发区分社)由徐某偿还。
六、市直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归徐某所有,徐某于2005年1月30日前支付王某某房屋补偿款(略)元。房屋补偿款清偿后,徐某到市直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户主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徐某、王某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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