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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某,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柏山镇X村工农饭店和朋友吃饭时,与来此找自己要宅基地押金的被害人粱某乙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殴打了粱某乙,后被拦开。粱某乙回到自家门口见到刘某甲的七岁儿子刘某飞便打了几耳光,后因害怕刘某甲家人报复遂到柏山镇X村其女儿家躲避。刘某甲闻讯自己儿子被粱某乙殴打后,回到家中,手持铁钎和刘某辛等七八个亲友到粱某乙家门口先将大门跺开,强行闯入家中,将院内一辆自行车推倒,将室内灶台上的铝锅、铛及饭菜等物拨到地下,又掀开室内床上被单、粮某、打开衣柜门,因未找到粱某乙离开。之后,刘某甲等人又到柏山镇X村等处寻找粱某乙未果。粱某乙一家因害怕刘某甲报复长期躲避在外。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辛、王某、杜某丁、刘某戊、李某己等人证言;被害人粱某乙、刘某丙陈述;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本案系被害人对自己的栽赃陷害,证实自己非法侵入粱某乙住宅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自己无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罪,本案被害人粱某乙案发时不在现场,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听他人所说,证人刘某丙、杜某丁等人的证言相互之间相互矛盾,各证人各自的多次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本案被害人涉嫌串通作证,部分证人与被害人为亲属关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在事发后20多天后所作,不是原始现场,没有证明现场是何人所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刘某甲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柏山镇X村工农饭店和朋友吃饭时,与来此找自己要宅基地押金的被害人粱某乙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被拦开。粱某乙回到自家门口见到刘某甲的七岁儿子刘某飞便打了其几耳光,后因害怕刘某甲家人报复遂到柏山镇X村其女儿家躲避。刘某甲闻讯自己儿子被粱某乙殴打后,回到家中,手持铁钎和刘某辛等七八个亲友到粱某乙家门口先将大门跺开,强行闯入粱某乙家中,将院内一辆自行车推倒,将室内灶台上的铝锅、铛及饭菜等物拨到地下,又掀开室内床上被单、粮某、打开衣柜门,因未找到粱某乙离开。之后,刘某甲等人又到柏山镇X村等处寻找粱某乙未果。粱某乙一家因害怕刘某甲报复长期躲避在外。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粱某庚陈述:

(案发当日)我和刘某某去工农饭店找刘某甲要盖房押金,我与刘某甲吵了起来,刘某某在中间拦,我就从饭店出来了,刘某甲在后边骂我,我边走边骂,走到离饭店三十余米,刘某甲从北边跑过来,抓住我胸部照我头上打了三十余拳,照我大腿上跺了两脚,被刘某某、刘某某拦开了,刘某甲就走了,我来派出所报案。

那天下午,在工农饭店我挨了刘某甲打,我去柏山派出所报过案,回家很生气,心里想打不过刘某甲,找他媳妇赵某丽事,打赵某丽该打不过找赵没有找到,正好碰到刘某甲的儿子刘某飞在用雪块砸我门,就气不一处来,心想:大人打我,小某们也来讹我,就上前打了刘某飞两耳光,打过之后,害怕刘某甲不拉倒,就从家出来十字口往西走了,去我大女儿刘某某家。在我去马营村X村X路上,我担心刘某甲因为我打他家小某去我家报复我,刘某丙在家,怕找不到我打某圈,就打刘某的电话找刘某的媳妇杜某丁让杜某丁去我家告诉某圈赶紧躲一下,我打通电话后,我说:“某意,我打老联(刘某甲)的小某了,你赶紧去北头吧(杜某丁在村南头住),看老联打你哥(刘某丙),并告诉他我现在去马营了。”刘某丙能找到马营,可能是满意告诉他的或某圈自己找来的。杜某丁接过电话后去我家了。刘某丙到马营我大女儿家后对我讲时讲到杜某丁到我家去叫某圈时,刘某甲已经去过我家了。事隔几天后,我认为这样子耗下去也不是事,就打电话叫刘某和杜某丁去马营,我请刘某和杜某丁去找刘某甲去说和,提出愿意包赔刘某甲的儿子刘某飞医疗费或营养费,杜某丁还对我讲了:“我接你电话后,赶紧往北头去,在胡同里看到老联(刘某甲)掂了一张某,气势汹汹的,我不敢上前,等老联过后,才敢去叫你家大门,对俺哥刘某丙讲了,你让赶紧躲躲,看老联打他”。我提出让刘某夫妇去找刘某甲说和,情愿拿钱,但没有说具体数目,刘某去找刘某甲说事,但没有说成事,刘某甲不同意和解,刘某比较老实,我问刘某时,刘某就实话实说,把刘某甲对他讲的话都对我讲了,刘某甲让刘某捎话:见到我还要打我哩。后来我又找村里人,也有人主动出来劝,刘某甲也没给这几个人面子,没有说成。2006年1月21日下午,刘某甲去过我家后,刘某丙到马营村后就给我说了。当时我作为一般老百姓,不懂那么多,当时仅仅考虑人不要受亏就行,人身安全还没有得到保障,家的情况也就没有考虑那么多,另外在马营村,刘某丙没有对我讲那么多,只知道老联去家找我了,没有找到我就走了。只是在后来大约有二十多天后,我对公安局提出刘某甲等人把我的车弄坏了,在公安局、派出所的陪同下,去村里拍车被毁的情况时,看到我家大门上有脚印,才想到到家里看看,打开家门后,看到院里我放的一辆自行车被弄翻在地,屋里门口地上我那天做的饭被弄洒在地上,锅盆也扔了一地,衣柜门被打开,衣服被拽出来,场面很乱,当时在场的人有派出所的仝国富、张某、公安局技术员,拿相机拍了拍照,把证据固定了。发生过事后,我家人害怕刘某甲报复,一直在外躲着,在水席园,刘某甲还去找过我几次没有见面,威胁我,我害怕,一直不敢回家,拍照那次还是公安机关的人员和我一块回村,我才敢回去家的。当时我家三口人一直在外躲,我托刘某去说和,刘某对我讲:刘某联说了,见面还要打我没有说好,我家人不敢回。2006年1月21日刘某丙从家出去到马营找我没有把大门锁住。当时我问他了没有锁门,我才在晚上让朋友毕广逯去我家帮忙把大门锁住。毕广逯回来后对我讲,有人把我家放在大门外的车气放了,又听到砸玻璃的声音。我想除了刘某甲带人进过外,没有人进我家,当时的情况绝对没有人进我家。我好像听杜某丁讲当时她进去过,再往后,晚上毕广逯在门口锁了门后就走了,也没有进家,其他人也就更没有进我家了。发生事后,再没有人进过我家屋内,应该就是原状。

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06年1月21日16时多,我正和刘某平(别名小X)在我家门口北边刘某才家门口附近说话,当时我脸向北,小某脸朝南,正说话中间小某给我说:看你家大门口弄啥哩。我忙扭头看,见我家门口有七八个人,刘某甲带头,还有麻利(别名张X)、刘某辛等人,其他人不记了。其中刘某甲拿着大平头钎,别的人手里都没拿东西。刘某甲用钎头把我家大门捣开,这些人都进到家中,我边喊:“弄啥弄啥”边往家跑,当跑到我家大门口时,刘某甲他们已经从院往外走,在大门外,我正好遇到他们,在大门处,我问他们干啥,但没有人答我,就都往南走了,边走刘某辛说:“腊梅不在打大圈”。没有人回应他,就继续往南走了,张某利走在最后边,问我:“粱某乙来”我说:“不在家。”张某利又说:“不在家就算了”然后他们都走了。我进到家中,见到院里的一辆自行车倒在地上,进到屋里见到灶台上的小某摔在地上,锅里的粉条菜撒了一地,灶台上还有小某盆、小某铛也摔在地上,外间屋的床裙被掀开,两个大衣柜门开着,柜里衣服在柜门口拖着,里间屋粮某有翻动痕迹,粮某内的粮某被扔到地上。我便从家出来,关住门准备去马营闺女家看看粱某乙是否去了那里。在家门口家后院邻居刘某原夫妇,还有刘某墩(刘某原妹夫)都在刘某原家门口,在家门口南边十几米远的十字路口我遇见杜某丁,杜某丁告诉我腊梅给她打电话来,现在马营闺女家,让我去一下。之后,我就去马营闺女家了。是刘某甲带头(去我家的),他走在最前头,其他人在后跟,后来我知道刘某甲和粱某乙发生打架,刘某甲又是村书记,有号召力,所以我敢肯定是刘某甲领头带人去的家。(去我家的原因)当时不知道,后来知道是腊梅打了刘某甲的儿子,刘某甲带人去我家找粱某乙,要打粱某乙。我在芦桥家的房盖了有二三十年了,我一直在家住。2006年1月21日刘某甲带人去我家后,我在朋友家住了一段时间,在马营村闺女刘某某家住了一段时间,现在还在闺女家住。我在马营闺女家住,刘某甲一直找我们,大年初三我们又跑到莎庄腊梅她姐梁高兴家住了三四天,之后又到城里二街朋友毕广逯家住了两三天。刘某甲放出话要废了粱某乙,我们托刘某喜、杜某丁去找刘某甲讲和,他不愿意,并且一直四处找我们,我们不敢回家。刘某甲肯定进(屋)了,但是我没见到,我到院门口时他们已经从院里出来了。我见到刘某甲、刘某辛、张某军进家了。张某军是刘某甲战友,刘某辛是刘某甲本家。(还有)刘某原夫妇、刘某墩(见到刘某甲等人去我家了),在南边十字口我还遇见了刘某某,她也见来。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1月21日下午我和刘某、刘某某几个人一起到下期城村工农饭店吃饭,我们刚到我们村粱某乙便找到饭店,问我要她的宅基地押金,因为村委没有钱,我给她解释:你缓缓,我和村委干部商量商量。但是粱某乙不听,就地大骂起来,大约有半个小某,许多人劝我不要理会她,我后来实在忍不下去了,从饭店出来,粱某乙一扑一扑往我身上上,我抬手挡了她一下,又过了十几分钟粱某乙坐在地上骂开了:你敢打我。我没有理会她,之后我们几个去柏山村饭店吃饭了,刚到饭店没有多少时间,麻利也不知刘某给我打电话说粱某乙打我儿子了,我于是和刘某某、刘某一起回到家,我到家看到儿子的情形,又听说粱某乙和她丈夫刘某丙打我儿子,我当时便失去理智了,随手在家拿了一把铁钎去粱某乙家找她,刘某某、刘某、麻利、刘某等在后边跟,我快到粱某乙家时,门口有人说:粱某乙早往西边跑了,你回吧。我看到她家门关着哩,我后边刘某、刘某某、刘某都劝我回,我便回家了。我回家前已经报过110、120了,回到家我便和儿子去医院了。我没有进(粱某乙家)。在粱某乙家门口我没见到刘某丙。

4、证人刘某辛(别名刘X)的证言:2006年1月21日16时多,我岳母不舒服,我到家去看她,听门口乱糟糟,我从家出来看,见粱某乙家门口有六七个人,刘某甲手持大平头钎在前面,只记刘某辛在后边跟,其他人我不认识,粱某乙家门没锁只是关着,刘某甲用脚踢一下门门便开了,之后这六七个人都进到粱某乙家,我一直在门口站,过了两三分钟刘某甲他们从家里出来,往南边都走了。其他人没有拿东西。刘某丙在北边和姚广(已故)说话,离他们家有二十米,刘某甲去他们家时,我不在意刘某丙过来了没有。(我从我岳母家出来)听到刘某甲、刘某辛都说“寻她家,打小某们”等这类话,意思是说要找粱某乙,打粱某乙。我听到这些话出门看见是刘某甲、刘某辛在吵闹,后边跟五六个人。是刘某甲、刘某辛带人去的粱某乙家。在刘某甲带人去粱某乙家之前,我已经听说在工农饭店刘某甲和粱某乙打架了。之后粱某乙打了刘某甲儿子刘某飞耳光,现在刘某甲去找粱某乙,嘴里面还吵闹着不放过她,可以确定是刘某甲带的人要找粱某乙。刘某甲、刘某辛六七个人都进到粱某乙家了。我可以确定刘某甲、刘某辛,还有两三个本村的我不注意,还有两三个是外村的,不认识。我没有到院门口看,我听到粱某乙屋里有东西摔在地上的声音,具体是啥声音不敢确定。大约有两三分钟刘某甲手持平头钎和刘某辛带这六七个人往南走了。我知道粱某乙家人没有回过家,直到现在。刘某甲在村里放出话见到粱某乙要将她废了,不会放过她,粱某乙一家人怕挨打不敢回来家,听说在外边住,具体在哪我不清楚,后来粱某乙回来过一次家,当天刘某甲家人知道后将粱某乙打成轻伤。我还听说粱某乙托人给刘某甲讲和,愿包赔刘某甲五千元钱,但刘某甲不愿意。

5、证人王某(别名王X)的证言:2006年快到春节的一天大约16时多,天很冷,天快黑了,我到村北头找医生刘某美(在刘某甲家北边住),当我路过粱某乙家南边十字口时,见到从刘某甲家出来十来个人,刘某甲手持一大平头钎和刘某辛走在最前头,刘某广在后边跟,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急匆匆往西边走,我停下来看他们干什么,只见他们一起路过十字口去到粱某乙家门口,我看到粱某乙家的门是关的,刘某甲用钎头捣、用脚踢,将门弄开,之后这十来个人都进到粱某乙家,随即我听到家里边传有摔东西的声音,具体摔啥东西也没听仔细。我心里有事,就往东走,去找医生,没走几步刚好碰到医生从东边过来,我和医生在街上说了几句话(请医生给我母亲看病),说完拐回来,刚好看到刘某甲他们十来个人从粱某乙家出来,往刘某甲家方向去了,我家有病人,我也不敢耽搁,便赶紧回家了。是刘某甲(将粱某乙家大门弄开的),我看得很清是刘某甲上边用钎捣,下边用脚踢将门弄开的,刘某辛、刘某广紧跟其后也进到粱某乙家。刘某甲走在最前边,并且手里拿有钎,气势很凶,所以我认定是刘某甲带头。刘某甲进粱某乙家也就几分钟,时间很短。除刘某甲拿有东西,好像还有一人手里拿有一米左右的木棍,是谁我不认识,不是我们村的。不在意粱某乙家有人,从头到尾没有见粱某乙家人。当时不知道去干啥,看样子是打架哩,后来听说是粱某乙打了刘某甲儿子几耳光,刘某甲带人去找粱某乙准备打她,当时粱某乙不在家,刘某甲他们将粱某乙家弄成不像样。(发生这件事后粱某乙回家没有)我不知道,我家离的远,不太清楚,我反正在村里没有很见过粱某乙一家人。听说刘某甲还找到医院、马营水席园等地方寻粱某乙事。

6、证人杜某丁的证言:2006年元月21日下午四五点钟,粱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你快去我家看看,我打刘某甲儿子了,怕刘某甲去家闹。”我于是忙起身去粱某乙家,在她家门口正好碰到了刘某丙,我说:“某圈哥,刚才我嫂(指粱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她打刘某甲儿子了,怕刘某甲来家找。”刘某丙说:“人已经来过了,把家弄成不像样。”于是我和刘某丙一起进到他家,我站到屋门口,见到粱某乙灶台上的小某锅摔在地上,粉条菜撒一地、地上也有稀饭,我转脸出来便回家了。我进到他家院内,到屋门口看了看,当时屋比较乱,我也没有再往屋里进。

7、证人刘某戊的证言:2006年1月21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开摩的回家路过粱某乙家门口时,见到他们家门口有许多人,刘某甲手里拿着一大平头钎,后边还围着七八个人,有刘某猪、刘某广、刘某辛、刘某甲,还有三四个不是我们村的。在粱某乙家门口嚷嚷,当时粱某乙家门是关着的,(具体锁没锁我也不知道)乱糟糟的,一会将粱某乙家门弄开了,他们都进到粱某乙家中,我就开着车往北回家了,后边发生什么事我便不知道了。是刘某甲带头去的粱某乙家。他走在最前头,其他人在后跟,后来我知道刘某甲和粱某乙发生了打架,所以我敢认定是刘某甲领头带人去的家。(刘某甲为何带人去粱某乙家)当时不知道,后来知道是腊梅打了刘某甲的儿子,刘某甲带人去家找粱某乙,要打粱某乙。我见到刘某甲、刘某辛、刘某甲、刘某广、刘某猪进家了,其他人不认识。(刘某辛、刘某甲、刘某广、刘某猪)他们都是刘某甲的本家;还有几个人是外村的,我不认识。当时现场有许多人在看,我没有注意那么多,我记得刘某份(和粱某乙是邻居)在现场,其他人我不记了。刘某甲到粱某乙家中找过粱某乙之后,粱某乙一直到那年的春节都没有回家,到现在粱某乙还没有回家。我听说刘某甲在村里边说是粱某乙回家后,刘某甲就要打粱某乙,粱某乙可能是怕被打,不敢回家;后来粱某乙春节回家的当天听说就被刘某甲带人打成轻伤。

8、证人李某己的证言:2006年元月21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准备由娘家回城里,在粱某乙那胡同由北往南走,刘某甲手持一大铁钎和七八个人一起由胡同南口过来,嘴里骂骂咧咧,我也不知道咋回事,到粱某乙家门口,刘某甲用铁钎将粱某乙大门捣开,一行七八人都进到粱某乙家中,我见他们进家了,我骑车走了。(粱某乙)他们家的门是关着的,没有上锁,刘某甲用铁钎头一捣门便开了。是一把大的煤场用的大铁钎。我只记有刘某辛、刘某猪紧跟在刘某甲后边,刘某某听吵闹声也跟了过来,还有三四个年轻人,我不认识是外村的。是刘某甲领头,他手里掂着钎,我还以为是领人铲雪呀。我不在意其他人,只记姚广(已故)在那儿看。我和刘某甲、粱某乙只是一个村的,互相认识,都没有啥关系。

9、证人刘某壬的证言:我与刘某甲只是一个村的,没有任何关系。刘某辛、王某、刘某戊、李某己四人和刘某甲没有任何矛盾,没有听村里人说或议论他们四个人任何人与刘某甲吵过、闹过矛盾。

10、证人刘某癸的证言:那天中午我和刘某房等人在工农饭店吃饭,突然听到腊梅和刘某甲吵骂的声音,后来刘某某等人把粱某乙拦出去走了,我就又回屋了,一会听到外面又吵起来,出门看到刘某甲和粱某乙二人在饭店门口南边撕把,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拦,具体咋撕把没看清。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当时正好路过看到两人(刘某甲和粱某乙)在吵架,但双方都有人拦着也没有到一起,具体吵什么不清楚。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那天我路过工农饭店,见刘某甲和粱某乙在撕打,旁边有很多人在拦,我看了一会,他们还在撕打,我没细看,就走了。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和粱某乙去工农饭店找我村支部书记刘某甲要押金,在饭店二人因言语不和吵了起来,并互相骂,我赶忙把粱某乙拦了出来,出来后我们一块往南走,粱某乙还边走边嘟噜着骂,正走着,刘某甲追过来,和粱某乙打了起来。巴掌拳头地打,又跺了粱某乙几脚,跺在粱某乙腿上,粱某乙一挡摔倒在地上,后来建旦、小某等人过来拦开了,刘某甲走了,粱某乙坐到地上很哭,我劝不动她,就回去找他男人刘某丙了。

14、被害人粱某乙、刘某丙及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又到柏山镇X村等处寻找粱某乙未果,粱某乙一家因害怕刘某甲报复长期躲避在外的情况。

15、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协某、谅解书,证实了2006年2月21日,粱某乙夫妇回到博爱县X村家中时,刘某甲的三叔刘某某将粱某乙打成轻伤,后刘某某赔偿了粱某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16、博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处警记录薄及接处警登记表12份证实了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

17、公安机关于2006年2月17日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18、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粱某乙、刘某丙的陈述及证人刘某辛、王某、杜某丁、刘某戊、李某己的证言虽相互之间在案件事实的细节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但在证明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被害人粱某乙住宅这一基本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粱某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连生

审判员李某某荣

人民陪审员杨某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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