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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胡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胡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0)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主审,审判员贾东衡参加评议,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胡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胡某因身体遭受伤害而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元整,其余损失胡某自愿放弃。该2600元陈某直接交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转给胡某。

二、上述调解款项给付后,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如陈某逾期不给付调解款,则由陈某按原审判决的数额给付给胡某。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陈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贾东衡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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