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田某犯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30日21时许,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交警巡防大队民警在焦作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依法查处酒后驾驶时,一辆面包车拒绝接受检查,并继续行驶至迎宾路X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民警刘某X、贾XX将该车拦下并欲对司机进行排查,乘坐该辆面包车的被告人田某及张岩峰、刘某某(上述二人已判刑)等人遂下车对民警谩骂、推某、殴打,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证人刘某X、贾XX等人证言;被告人田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与民警刘某X、贾XX证实其在丰收路交叉口依法查处酒后驾驶时,查住了喝多酒的田某,张岩峰、刘某某等人,其不仅不配合,还下车对其谩骂、推某;其中被告人田某还对刘某X的胸口打了几拳等妨害执行公务等情节;证人李某甲证实了有二名警察被四男围攻,他们骂警察脏话,高个男的(田某)骂着还对警察推某,看见他们用拳头朝警察的胸部和肩膀上打,打了一、二分钟等情节;证人陈某证实:我看到高个的胖子(田某)骂警察、还用拳头打警察的胸口三、四拳,当时有高个胖子(田某)和高个瘦的(刘某某)在推某察,胖低个的(张岩峰)在一旁骂警察,三人都比较嚣张等情节;证人罗某某证实;看到他们一直在骂,一个胖高个的男子(田某)也过来用拳头朝警察的胸口、肩膀上打等情节;证人孙某某证实;自己家人和佳吉快运有限公司的张岩峰、刘某某、田某等人吃饭、喝酒后,开车送他们回去,遇到警察查车,自己没有驾驶证,便下车和警察说好话,张岩峰、刘某某、田某下车骂警察,又和警察推某,怕被抓,就打出租车走了等情节;证人李某乙证实,在案发当时,见到有四名酒后当事人在警车与面包车中间用手指着民警贾XX、刘某X进行谩骂,现场非常混乱,四名酒后当事人非常嚣张,围攻民警,并对到场所有民警进行辱骂,一百多名群众围观等情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田某的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在处罚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已羁押15天;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晓蔚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松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