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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尾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某某、王某乙。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不适合简易程序,后建议检察机关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赵子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成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开始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向周某、李X萌等人开设赌博帐户、卖赌博点数,发展其在该网站上投注赌博,先后获该网站返利近7000元。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李X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某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开始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www.x.com.Aspx上的代理,通过向周某、李X等人开设赌博帐户、卖赌博点数,发展其在该网站上投注赌博,先后获该网站返利近7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周某,男,30多岁,家是平光附近的,胖胖的,个子不高,在青年路卖衣服。这些人我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张军,男,37岁左右,家是哪的不知道,

(2)证人周某证实:因为我在青年路网吧上网赌博,公安民警把我带到公安局。2011年5月初,王某甲问我如果有朋友玩网上百家乐了就给他打电话,他是干百家乐的,我说没有人玩我想玩一下,他告诉我网址,给我发了个短信,告诉我帐号和密码还有他的银行帐号。我也不懂,王某甲说这个很简单,并且玩好了能赢钱,输钱之后想翻本,所以就又让加分玩。是王某甲给我提供的。

(3)证人李X证实:我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我是今年5月10日左右,通过王某甲知道网络百家乐,然后又在王某甲的介绍下,参与到这个网络百家乐赌博中的。我觉得挺好玩的,我就想玩,王某甲就把他的银行卡号和网址发给我,我就在闲心居门口给他了5000元钱,他就又给了我一个帐号,我一查这个帐号上有5000分,我就一直玩这个游戏,有时到宾馆,有时在家。

(3)证人褚X证实:我通过王某甲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我是在新华街打台球时认识王某甲的,他的外号叫“尾巴”。2011年1月份,我在打台球不知听谁说王某甲在网上开百家乐赌场,玩的也简单,赢的机率也比较大,我就想玩,于是我就主动给王某甲联系,我玩过一次,我输了5000元钱。

(4)证人王XX证实:我是2011年1月份左右开始玩这个百家乐,我是通过一个叫“尾巴”(王某甲)的人玩这个百家乐的。后来我只要有钱,我就与尾巴联系,我大概在地球村网吧门口给了尾巴十次钱,有时500元,有时800元不等。后来我见我也不赢钱,也就不再玩了,我输了有将近一万块钱。

(5)证人刘XX证实:我是去年年底的时候,通过一个叫老五的朋友知道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然后今年年初的时候又在朋友张伟的介绍下,参与到这个网络百家乐赌博中的。老五”给我了一个银行卡号,叫我直接把钱存到这个账号上就行;户名是王某甲。

(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人王XX对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解放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王某甲代理的赌博网站截图;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某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某。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郑连生

审判员李传荣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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