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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丰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6年1月29日因犯流氓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1年8月10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1年9月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丰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13日14时30分许,在219省道延津县X乡街里,被告人丰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经检验鉴定,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40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原某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人民陪审员马新利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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