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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姚某某、林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X、绰号老X,男,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1年5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6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X,男,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1年5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6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艳,(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出生于(略),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1年5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6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孟群,(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林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其辩护人任某、被告人姚某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被告人林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孟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姚某被害人孙某打电话,让孙某回来给其去世的二哥姚某百天。15日晚上,孙某回来后去了姚某,姚某第二天下地为由不让孙某离开,第二天,姚某某、姚某孙某与其二哥姚某债务纠纷为由,不让孙某离开,并让林某对孙某行看管,直至19日孙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姚某孙某进行谩骂、殴打。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三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的建议。

被告人姚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认为本案主要是由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太严重,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已对三被告人谅解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姚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为本案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姚某罪态度好且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被告人林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姚某被害人孙某打电话,让孙某回来给其去世的二哥姚某百天。5月15日晚上,孙某回来后去了姚某,被告人姚某第二天下地为由不让孙某离开;5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姚某孙某与其二哥姚某债务纠纷为由,不让孙某离开,并让被告人林某对孙某行看管,直至19日孙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被告人姚某孙某进行谩骂、殴打。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李某、海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报案记录、出警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伤情鉴定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属主犯。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已对三被告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属从犯的意见,因被告人林某在本案中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

被告人姚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刘红兵

审判员孙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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