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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村委会与钟某、郭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郭某。

被告钟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村委会与被告钟某、郭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2009年2月份原告某某村委与刘某某在“阳湾川高台”村委会办公楼东侧耕地兑换,并以每年20元租金租于被告郭某和钟某夫妇,二被告未交租金,现村委会要求其返还土地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达成涉及“阳湾川高台”土地(长24×宽8.4米)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郭某、钟某自愿将上述土地从村委会墙东侧宽7.5米×长24米“阳湾川高台”土地交回村委会管理使用。被告放置在该土地上的砖块一并卖给某某村委会,折合人民币价款2400元当即兑现。郭某和钟某当即交付20元土地租赁费。

三、双方为此不得再因地界发生干扰生产、生活的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钟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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