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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与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美商飞驰国际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傅某,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鑫兴大厦X楼D室。

负责人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河川大厦A座9C。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商飞驰国际运输公司((略)),住所地美国旧金山邮政编号(略)密苏里大街X号X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和美商飞驰国际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和美商飞驰国际运输公司协商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7.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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