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姚某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4-03-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391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英,上海市虹口区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与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明、被告姚某某与其委托代理人朱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己与被告原系夫妻,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房屋原系被告父母姚某山、马传龙所有,马传龙去世后其名下应有房产份额未进行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翻建了房屋。1993年姚某山等人与被告为房屋确权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认朝东北首房屋中二楼房间产权(含平顶建筑材料所有权)及二楼灶间建筑材料所有权、扶梯建筑材料所有权归被告所有。2002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房屋的产权作出约定。此后己多次找被告协商房屋产权问题,被告均以房屋动迁时再说为由敷衍了事。为维护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朝东北首房屋中二楼房间产权(含平顶建筑材料所有权)及二楼灶间建筑材料所有权、扶梯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被告姚某某辨称,婚前己出资将父母的房屋翻建成二层楼房,己居住二楼,己弟姚某链居住一楼。婚后己仅是出资3,000元将屋顶由尖顶改为平顶,未对房屋作其他改动。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的一切费用由己一人负担,原告放弃住房。现房屋与原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原系夫妻。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北首平房原系被告父母姚某山、马传龙于解放初期建造,之后该房的西面部分被出售。1977年马传龙去世,该房未经分割。因房屋极为破旧,有倒塌之险,故被告于1981年间出资将房屋拆除,重新建造成二层楼房。房屋建成后,被告与其弟姚某链商定,由姚某链给付被告400元,则底层房屋归姚某链,二层房屋归被告。1986年原、被告结婚,婚后居住于该房二楼。1991年被告出资3,000元,将原尖顶屋面改成钢筋混凝土平顶。1993年姚某山等人为房屋确权起诉来院,经本院判决,确认虹镇X街X弄X支弄X号朝东北首房屋中二楼房间产权(含平顶建筑材料所有权)及二楼灶间建筑材料所有权、扶梯建筑材料所有权归被告所有。2002年5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女儿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离婚后被告与女儿仍居原处,原告在外居住,但户口仍保留在被告处。现因该房面临动迁,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的房产及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原、被告共同所有。本案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国有土地使用证、(1993)虹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仅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协议自行解决,即原告放弃对系争房屋的使用,而对系争房屋的产权及建筑材料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并未作出约定。被告认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协议自行解决即是原告放弃房屋产权和建筑材料所有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确权并无不当,但由于被告名下的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朝东北首房屋中二楼房间及二楼灶间、扶梯,均系被告婚前出资建造,系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应为双方共同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平顶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建造,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故平顶应为双方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朝东北首房屋中平顶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原告朱某某和被告姚某某共同所有;

二、原告要求确认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朝东北首房屋中二楼房间产权(不含平顶建筑材料所有权)及二楼灶间建筑材料所有权、扶梯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01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卫

代理审判员郑煌

人民陪审员徐文娟

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陶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