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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乙、闫某甲、闫某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6月4日被重庆璧山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胡**,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5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陈**,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甲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乙、闫某甲、闫某甲经预谋后,来到本市X区南三环与连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处的小公园内,持刀对被害人韩*和姜某的进行威胁,并将其二人强行拉至小公园内比较偏僻的地方,当场劫走韩某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70元)和人民币130元,劫走被害人姜某的波导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和人民币300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1年5月25日将被告人闫某乙、闫某甲抓获,于2011年6月4日将被告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由三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同案犯李**供述;被害人姜某、韩某陈述;郑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证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及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闫某乙、闫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闫某乙、闫某甲在闫某甲提出犯意后,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某、劫取财物等行为,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已代其退赃,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某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甲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闫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闫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王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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