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甲与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甲,男,40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31岁。

被告范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2009年底开始,被告范某从原告处签字提货(手机),被告签字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进行发货,从2010年2月8日至2011年1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所提货物价值共计x元,另外,被告曾向原告借款500元,有借条为证,以上款项共计x元,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及借款共计x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起诉的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吕青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