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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台区X区舒家营办事处小店村X村民。该尹某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藉。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陕x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车上装载矿石由南郑县X镇前往汉中市水泥厂方向行驶,车辆行至梁某镇X组路段时,驾车驶入行驶方向路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睿发生碰撞和碾压,致张某睿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睿为巨大性外力致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尹某驾驶陕x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核载2.99吨,肇事时实载19.3吨。经南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二)款、第四十八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一)项之规定,尹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睿及其监护人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尹某与被害方达成丧葬及赔偿协议:(一)由被告人尹某支付被害方丧葬费x.5元、丧葬补助费4853.5元,共计2万元;(二)由被告人尹某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6.876万元、误某、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124万元、困难补助费6万元。以上赔偿费用合计17万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尹某已赔偿支付10万元,余款7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支付给被害方。被害方谅解被告人尹某,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潘某、张某证言,有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有尸检报告、死亡证明、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丧葬、赔偿协议、领条、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尹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公诉机关提出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龙海东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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