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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侯兴军犯放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现年48岁。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侯兴军犯放火罪,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鞠哲,被告人赵某、侯兴军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因和刘某×谈恋爱不成迁怒于刘某×家人,其先是放花圈在邓州市大西关刘某×家门前,后又于2010年10月23日晚9时许,用汽油泼洒在刘某×家楼门上,放火点燃后逃窜。

候某在赵某的授意指使下伤害刘某×的家人或放火。2010年12月10日晚,候某到刘某×家,将厨某的液化气瓶搬至客厅,打开气闸,后用汽油引线至楼门口实施放火,将刘某×家一楼客厅内的物品全部烧毁、房屋烧坏。经邓州市工程造价部门预算,刘某×家的房屋修复加固造价为x.74元。室内被焚烧损坏的冰箱、饮某、洗衣机、电磁炉、电饭锅、微波炉、电脑、电视、DVD功放音响、按摩洗脚盆等物品经邓州市物价部门鉴定,价值x元;客厅及卧室部分损毁物品价值x元。

2010年12月13日中午,候某在赵某的授意指使下再次到刘某×家,用汽油泼洒在刘某×家一楼北墙外的三个窗户上,放火后隐匿在附近观看,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侯兴军预谋后实施放火,致使他人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候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赵某、侯兴军赔偿因其放火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x.74元。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刘某×家门前放花圈和用汽油泼洒在刘某×家楼门上放火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在庭审中辩解,其未授意指使被告人候某伤害刘某×的家人及放火。

被告人候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两次放火烧毁刘某×家房屋和物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在庭审中辩解,其放火行为是自己要干的,不是受被告人赵某的授意指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因和被害人刘某×、刘某×之女刘某×谈恋爱不成,便迁怒于刘某×家人,并扬言伺机报复刘某×及家人。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在寿衣店拿一个花圈放在位于邓州市X组的刘某×家门口。2010年10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到刘某×家,用汽油泼洒在刘某楼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跑。

2010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候某,授意候某伤害刘某×家人或放火。同年12月10日晚,候某到刘某×家,将厨某内的液化气瓶搬至客厅,打开气阀,后用汽油引线至楼房门口实施放火,将刘某×家一楼客厅内物品全部烧毁、卧室内部分物品烧毁、房屋烧坏。2010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候某在赵某的授意指示下,再次到刘某×家,用汽油泼洒在刘某×家一楼北墙外的三个窗户上,放火后隐匿在附近观看,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经邓州市工程造价部门预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的房屋修复加固造价为x.74元;经邓州市物价部门鉴定,室内被焚烧损坏的冰箱、饮某、洗衣机、电磁炉、电饭锅、微波炉、电脑、电视、DVD功放音响、按摩洗脚盆等物品价值x元;客厅及卧室部分损毁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候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候某的身份情况。

2、证人寇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0日大概11点时,听到前面二楼理发店有人喊着火了,我看见他们(指刘某×)家院里红彤彤的,火着的很大,就给刘某×的爱人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0日晚上9点半,我在二楼看电视,听到后面“嘭”的一声响,接着掀开窗帘看到后边那家(指刘某×家)着火了,但一会儿就灭了,约11点钟,又看到火着起来了,我爱人就赶紧拨打119火警电话。那家隔墙邻居起来撞门,但没撞开。后消防队来,没法救,我将门开开,让消防队的水枪从我家楼道窗户穿过去灭火。一两个月前一天晚上十来点钟,听到后面那家喊救命,看到那家楼门被烧了。

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给我打电话说,昨晚刘某×家的火是他雇人点的,雇的人还没离开邓州,今晚非给他家房子炸了。后来,我给刘某×打了个电话,证实他家房屋被人点着,屋里东西烧完了。

5、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0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多,邻居寇某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我家有响声、着火了,我到家后看到消防队正在灭火。我怀疑是淅川县X乡一个叫赵某的年轻人所为。因为2009年下半年,我女儿刘某×通过朋友认识赵某,他们一直以一般朋友交往,后来我女儿发现赵某“手脚”不干净,听人说有偷盗的现象,就明确表示不再和他交往。赵某便多次纠缠刘某×,其中有一次将我女儿刘某×打伤并抢走金项链一条,在我们家门口放花圈,放火烧我家大门,并扬言要继续报复我家。我家整个一楼的房间都被烧了,客厅、厨某、餐厅、卫生间都烧的不成样,一楼的一间卧室也被烟熏得住不成。损失大概有十五万元左右。

6、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女儿刘某×不同意和赵某谈朋友,赵某就怀恨报复,多次骚扰、报复我家,并且打伤我女儿刘某×,抢走她的金项链,还放火烧我家大门,这两次事情都有报案,并且多次到我家门口放花圈,这次我家被烧,怀疑是赵某干的。昨天下午我看见一个年轻人在我家安装的摄像头那里看摄像头。

7、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09年底,我和赵某认识后交往了两三个月,我拒绝和他交往,他一直在纠缠我、骚扰我。今年夏天,他在我们家门口打了我一顿并抢走了我的金项链,晚上砸我家门,烧我家大门,还在我家门前放花圈。事后,赵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些事都是他干的,还威胁我说,不和他见面,还继续报复下去。

8、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我和刘某×是2009年3、4月份认识的,后来一起谈朋友,到今年(指2010年)4月份,刘某×的家人知道后,不愿意我。刘某×听她家里人的话,就不再和我见面和联系。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一寿衣店弄一花圈放在刘某×家门口。今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刘某×家门口见到她往“德字号”烤鸭店跑,我追到“德字号”烤鸭店吧台前,撕扯她让她出去,撕抓过程中,我将她脖子上的项链抓断了。今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用脚朝刘某×家大门上踹,将她们家人折腾醒之后,在她们家门口放一个花圈后就跑了。放花圈后半个月的一天晚上,我买了两矿泉水瓶汽油,将汽油倒在她家大门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着,我就赶紧跑了。

上星期的时候,我打电话联系候某,告诉他去邓州见到刘某×后,死活盯住她,然后我直接过来,如果见不到刘某×,就把刘某×她妈的手砍掉拿回来,因候某的老婆要生孩子急用钱,答应事成后给他3000元钱,并把刘某×的相片传到他的手机上。上星期五,我给候某200元钱让他去邓州找刘某×,候某到邓州后给我打电话说刘某×家没人。我让他第二天再去看,第二天晚上八九点钟,他给我打电话说还没有人,我让他进屋看看,他翻墙进到刘某×家后,说还没有人,问我咋办我说:“那就放把火,看她家厨某有煤气没有,有煤气拧开,点着了你走”。过一二十分钟,候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按我说的做了。我让候某星期天再去看看,昨天上午,候某给我打电话说看到刘某×家人到放火现场,但追不上。我让他星期一到刘某×母亲单位找刘某×母亲。我就又给候某100元钱,说让他再闹一次,能闹多大闹多大,他说不行我再放把火,我说“中”,让他晚上办,他说中午办,办完就回来。另外,上星期六,我让候某放火的那天晚上,我还给刘某×家一个住在邓州的亲戚打电话,说我雇人去刘某×家放火了,让他通知一下。

9、被告人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赵某找到我说他女朋友刘某×刚从外地某来,让我去看着,见到人后就给他打电话让他过来,事成之后给我3000元报酬,这次来他给了我300元路费。我到邓州后,12月10日下午,我仍没见到刘某×和她的家人,就给赵某打电话说,屋里没人,不行的话,咱们买汽油放火烧他们家房子,逼他们出来。赵某说行,玩的越大越好。我就买了10元钱汽油,顺着大门南边的下水管道钻到院里,从厨某进到客厅,先把二楼的监控电脑电线拽掉,又把厨某液化气罐拎到客厅的沙发边,把液化气开到最大,把汽油泼到客厅的沙发上,并隔着客厅到铁门引了一条油线。然后,我从原路出来,到大门准备点火时,我给赵某打个电话,说“准备好了,点不点”他说“点”,我点完后顺路往北跑,没跑多远,就听到“咚”的一声爆炸声,知道屋里肯定是着火了。赵某问我火着的大不大,我说还行,能看见火。

12月10日放完火后,赵某让第二天早上去邓州结核病医院找到刘某×的母亲刘某×,但未找着,我给赵某打电话,人不出来,不行咱们再点把火,赵某说要点你就点大一点,并给我发短信说,“到了以后,准备好了,给我打电话”。我就又买了10元钱汽油,这次放火未进院里,隔着刘某×家北山墙窗户往屋里倒汽油,倒完汽油后,我给赵某打个电话说准备好了,赵某说:“你尽管点吧”。着火后,我躲在附近一座楼上看,没过多大会儿,公安局的人过来在楼上把我抓住了。

另外,我这次还带两把刀,是赵某让我买来剁刘某×的母亲手指头的。

10、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候某作案时携带作案工具砍刀和剔骨刀各一把。

11、汇科办公设备服务中心证明、财富窗帘城工作单、邓州市大和家电超市售后服务内部传递凭据、销货清单,证明被害人刘某×家购买家具和家用电器的价格。

12、邓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刘某×家房屋系受高温作用,造成内部结构破坏,需对房屋维修加固处理。

13、刘某×家房屋加固施工图预算书,证实刘某×家房屋加固工程造价x.74元。

14、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两份,证实刘某×家物品损失价值为x元和x元,上述共计x元。

15、邓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放火现场情况。

16、(略)人民法院(2006)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17、(略)人民法院(2005)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候某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单独和授意被告人侯兴军以放火的方法,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侯兴军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辩解,侯兴军实施的两次放火行为不是其指使、授意,放火是侯兴军提出来的,我只是让他在门口放,他放火后才告诉我的;被告人侯兴军庭审中辩解,和赵某是朋友关系,其放火行为不是受赵某指使,是自己放完火才告诉赵某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赵某因与刘某×谈恋爱不成,便迁怒其家人,并蓄意报复。其先后在刘某门前放花圈和放火,后又指使侯兴军到邓州市报复伤害刘某×家人。因侯兴军找不到刘某家人,二人就用电话联系,商量对刘某实施放火。后侯兴军先后两次对刘某实施了放火。被告人侯兴军第二次放火后在现场附近观看时被当场抓获。其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兴军在侦查机关供述的作案原因、放火的时间、地某、焚烧部位及在实施放火时与赵某电话联系商量如何放火等情节与被告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一致。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其家被人放火焚烧,只是怀疑系赵某所为。被告人侯兴军被当场抓获后供述的受被告人赵某指使到刘某实施放火的事实经过,客观真实。并有证人杨某、寇某、李某证言,现场照片,质量鉴定报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赵某、侯兴军辩解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赵某、侯兴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侯兴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被告人候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候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经济损失x.74元;被告人候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赵某、候某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周韬

审判员李某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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