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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9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曾用名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大集团协解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福杰,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锡随被上诉人王某某一起生活,上诉人郭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8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三、上诉人郭某个人财产21英寸长城画龙彩电1台、影蹀机1台归上诉人郭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郭某分得:海信空调1台、挂机1台(无品牌空调)、澳柯玛冰柜1台、清华同方电脑1台及打印机1台、微波炉1台、电饼档1个、布沙发1套(2大1小)、席梦思双人床1张、大、小衣柜(各X组)、书橱1个;被上诉人王某某分得:50型楼房1套(位于胜利石油管理局(略))、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号:鲁E-(略))、LG牌空调1台、双王某冰箱1台、29英寸海信彩电1台、电视柜1台、厨具1套、小木床1张。

五、被上诉人王某某共支付上诉人郭某财产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略)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王某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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