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与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黄巧雅,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莫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勇,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莫某、韦世健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黄巧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11年3月6日,被告廖某驾驶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的桂R-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国道324线公路由贵港市往玉林方向行驶,原告驾驶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跌倒在国道324线x+150M道路南侧机动车道内,被告廖某驾车于上述地点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右某轮碾压到原告的左下肢,造成原告左下肢毁损伤。肇事后被告廖某没有下车到现场察明情况,继续驾车往玉林方向行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廖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于2011年5月6日治疗终结,因原告需第二次住院治疗,且治疗及伤残等级评定已终结。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x元,护某6335.16元,误工费x.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营养费2440元,残疾赔偿金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元,安装残疾辅助器具住宿费x元,鉴定费1000元。由于桂R-x号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廖某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因原告导致了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第二次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二、从事故现场情况和交警的询问笔录看,被告廖某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有效的合理的紧急避让措施。三、本案交警部门对被告廖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作出任何的痕迹鉴定,没有物证能够证明被告廖某的车辆碾压了原告,属于推定。另外,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合理或部分过高。

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廖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20时22分,被告廖某驾驶桂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国道324线公路由贵港(西)往玉林(东)方向行驶,原告驾驶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交通事故跌倒在国道304线x+150M处南侧的机动车道内,被告廖某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车辆右某轮碾压到原告的左下肢,造成原告左下肢毁损伤。肇事后被告廖某驾车在现场附近稍停片刻,没有到现场察明情况,然后驾车往玉林方向继续行驶。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贵公交二认字(2011)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被告廖某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2011年5月12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贵公交复字【2011】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受伤后于2011年3月6日至2011年5月6日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天,用去医疗费x.90元。医院诊断为:1、左下肢毁损伤;2、失血性休克;3、右某、左第3、4趾骨折。出院医嘱:全休6个月。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6日,原告因左大腿残端植皮术后感染,第二次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疗费995.10元。出院医嘱: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6月14日,原告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2011年6月15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正诚司鉴【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梁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V(五)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000元。

2011年7月15日,原告委托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对其假肢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用去残疾辅助器具费x元。同日,该公司出具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证明书,处理意见为:(1)根据患者的年龄、残肢及身体状况,其适合配置以下国产普及型产品:碳纤气压膝多耐德弹性脚(型号x),价格x元,该产品使用寿命为6年,每3年维修一次,维修费为3000元。(2)初次装配时间为45天(包括残肢康复理疗及义肢训练)。(3)伤残辅助器具装配年限:一般为从定残之日起到我国人均寿命72岁。

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12月30日在广西贵港市奔马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客车(顶班)工作。桂x号重型罐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廖某是该公司专职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约定:(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赔偿限额为x元,并不计免赔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疾病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廖某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廖某作为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的专职司机,其是执行职务行为,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发生时,原告已不在广西贵港市奔马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况且其在该公司工作累计也不足1年,故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户口标准计算各项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x元;误工费x.76元【48.36元/天×(61+180)天】;护某5464.68元【48.36元/天×(61+7+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20元【40元/天×(61+7+45)天】。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其请求按照第一次住院天数61天、每天40元予以计算营养费2440元并未过高,应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x元(4543元/年×20年×60%),鉴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根据原告的年龄、残肢及身体状况,配置了国产普及型产品,用去x元。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该产品使用寿命为6年,每3年维修一次,维修费为3000元,伤残辅助器具装配年限,一般为从定残之日起到我国人均寿命72岁,原告更换残疾辅助器具5.5个【(72岁-39岁)÷6年】,费用为x.50元(x元/个×5.5个),维修费为x元【(72岁-39岁)÷3×3000元/次】。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五级伤残,确实给其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但其请求赔偿x元过高,结合本地区经济、生活状况,可酌情支持x元。原告请求赔偿住宿费4950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x.94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x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含更换、维修费)、护某、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x.94元,分别属于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范围,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元。余款x.94元由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予以承担,亦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予以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某经济损失x元;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赔偿原告梁某经济损失x.94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53元,由原告梁某负担2499元,被告贵港市华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15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珠恒

人民陪审员莫某

人民陪审员韦世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叶星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