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京市X村北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某京市X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开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武子文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申小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风神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3月26日,风神公司与世纪开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世纪开源公司委托风神公司负责《祝你平安──百场消防宣传进万家》活动全程策划方案、活动具体执行、设备器材定制购买、活动人员管理、现场工作协调、流程信息反馈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但世纪开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委托风神公司完成八场活动,单方中止了合同,给风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世纪开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另外,世纪开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向风神公司支付罚金。综上,风神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世纪开源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2.判令世纪开源公司支付罚金x元;3.世纪开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世纪开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因风神公司履行合同有瑕疵,致使世纪开源公司未按时付款。如:风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活动结束后履行给付数据统计、文件汇编的义务;活动结束后未返还可以重复使用的活动器材。其次,世纪开源公司不存在未按合同履行的违约情形。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必须委托风神公司完成八场活动。因为资金问题,世纪开源公司共承办了三场活动,已全部委托风神公司进行。最后,世纪开源公司已向风神公司支付x元,包括应付款项x元及罚金。世纪开源公司非恶意拖欠款项,且双方约定的罚金比例偏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综上,世纪开源公司只同意再给付风神公司3万元违约金,不同意风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3月26日,世纪开源公司(甲方)和风神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祝你平安──百场消防宣传进万家》活动(以下简称消防宣传活动)全程策划方案、活动具体执行、设备器材定制购买、活动人员管理、现场工作协调、流程信息反馈等工作;消防宣传活动的主办方为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承办方为世纪开源公司;活动具体提纲内容参照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拟定的消防宣传活动指导文件为基础;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11月15日;甲方权限包括确定活动方案、预算,根据活动进展做出活动策略性调整;甲方义务为向乙方支付活动预算款项、劳务佣金;乙方义务为向甲方提交活动各阶段策划方案、活动各阶段经费预算,为甲方进行活动各阶段数据统计以及文件汇编;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基本合同,内容中只涉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费用核定、支付的方式。

合同签订后至2009年5月,风神公司先后进行了三场活动的组织策划及具体实施。按照合同约定,每场活动由世纪开源公司确定活动方案,风神公司提交预算报价方案,世纪开源公司审核、确定预算。因世纪开源公司不能在每场活动预算确定后支付款项,由风神公司垫付了活动款项。双方分别于2009年5月24日、8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世纪开源公司向风神公司支付欠款的时间及罚金每日按欠款额度的0.3%支付,后调整至每日0.4%。世纪开源公司应付风神公司三场活动款项及劳务佣金共计x元,至2010年1月,世纪开源公司向风神公司支付款项x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第三场活动结束后,世纪开源公司通知风神公司因资金原因要求暂停活动,后双方未再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风神公司与世纪开源公司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世纪开源公司有权通知风神公司要求暂缓活动。后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再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应视为风神公司在事实上解除了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基本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内容中只涉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费用核定、支付的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场数,风神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举办方共举行了多少场次,承办方是否存在将活动委托他方进行的情形。故风神公司要求世纪开源公司给付违约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世纪开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风神公司主张罚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该罚金系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现世纪开源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罚金比例偏高,有失公平,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因风神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世纪开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风神公司造成损失数额,该院本着公平原则及保护诚信守约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对过分高于风神公司实际损失的部分,予以适当减少,故对风神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院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世纪开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风神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五万元;二、驳回风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风神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未认定合同附件的有效性,致使未能认定世纪开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的批文等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的批文中明确了消防宣传活动的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某、宣传主题等。但世纪开源公司未委托风神公司执行以上活动方案即单方退出合同履行,依据双方约定,应认定世纪开源公司违约,风神公司有权要求世纪开源公司赔偿违约金4万元。而一审法院不顾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采取主观臆断的方式进行裁决,未能保护风神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次,一审法院调整双方约定的罚金比例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合作不是资金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预先支付活动款项是世纪开源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世纪开源公司始终未能依约向风神公司付款,风神公司不得不垫付活动款项。因此,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世纪开源公司未依约付款的罚金比例以及具体数额,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罚金数额过分高于风神公司的实际损失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致使风神公司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综上,风神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世纪开源公司向风神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2.世纪开源公司向风神公司支付罚金x元;3.世纪开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世纪开源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2009年3月26日合同、2009年5月24日协议、2009年8月24日补充协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世纪开源公司依法享有解除本案合同的权利。但世纪开源公司是以资金困难为由通知风神公司暂停进行消防宣传活动,因此,导致双方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世纪开源公司不能支付活动款项。依据本案合同约定的世纪开源公司单方退出合同视同违约赔偿风神公司违约金的内容,世纪开源公司应向风神公司支付违约金。其次,双方约定世纪开源公司逾期支付活动款项应向风神公司支付罚金,该罚金的性质为违约金,系补偿性质,即因世纪开源公司违约付款给风神公司造成损失的补偿,其目的是填平损失,非惩罚性违约金。风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世纪开源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失,目前风神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因此,双方约定的罚金数额过分高于风神公司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可酌情确定世纪开源公司支付的罚金数额。世纪开源公司已向风神公司支付了x元,超出应付款项x元的部分即为罚金。因此,在世纪开源公司已付4万余元罚金的情况下,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世纪开源公司向风神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结果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由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零三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四十七元(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世纪开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北京风神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子文

审判员申小琦

审判员郭菁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国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