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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69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某华、审判员赵金华参加审判,于2011年1月1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汤宝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邓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某乙、被上诉人永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峦山岭村委)的负责人雷某及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邓某所在村X区,2009年上级决定农电改造,具体由被告农电公司组织实施。同年11月23日,被告农电公司的农电员打电话告知被告峦山岭村X组织人员将放置路边的电杆抬至指定位置。被告峦山岭村X组劳动力去抬电杆。原告邓某在组长的通知下,于当天下午3时许,同其他村民一道8人抬电杆,在上坡时原告在前面不慎一脚悬空,致电杆压在左膝部,随即被送至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11,765.64元,购西药64元、交通费45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经法医鉴定认为原告邓某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并内固定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医疗建议:前期医药费参考正式医疗发票,继续治疗费一千元,取髌骨骨折内固定费预计六千元,伤后治疗休息五个月(含二期手术时间),一人护理五十天(含二期手术时间)、鉴定费另计。依照此鉴定结论,原告须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伤残赔偿金10,830元、护理费2,167.22元(15,604÷12×50÷30=2,167.22元)、误工费6,501.66元(15,604÷12×5=6,501.66元)、精神抚慰金2,600元,共计42,130.52元。后原告去新农合报取了部分医疗费5,931元。事后峦山岭村委会从集体资金中支付901元给上峦组抬电杆人员。原告领到了工资60元。后原告找两被告赔偿,两被告互相推诿,协商不成,故酿成纠纷。

原判认为,原告邓某听从被告峦山岭村X排,将被告农电公司置放在路旁的电杆抬至指定位置,事后从村里集体资金领取报酬,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故本案应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原告邓某在被雇佣劳动中受伤,依法应由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采信。但原告在劳动中没有注意到自身安全,对事故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州市X村民委员会连带赔偿原告邓某的经济损失36,199.52元的80%即28,959.6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以“本公司没有雇用邓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上诉于本院。

被上诉人邓某答辩:对农网改造的农户只对分户电表后的线路施工及费用负责,分户电表前的线路产权、架设情况及技术要求等均与农户无关。因此,冷水滩农电服务公司对本案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村X村是受农电公司委员组织劳力去抬电杆。而造成邓某受伤,应由农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村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农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形成雇佣关系,从本案来看,被上诉人邓某为农网改造抬电线杆,上诉人农电公司作为农电服务机构,也作为涉案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对农电改造工程组织实施,故农电公司是受害人所提供劳务的实际承受者,故受害人实际上是为上诉人农电公司从事雇佣活动。因此,被上诉人邓某在雇佣活动当中遭受人身损害,上诉人农电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农电公司上诉提出:“本公司与邓某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某华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汤宝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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