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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新x号小型机动汽车由东向西沿郑吴线101省道80公里处(白道口石佛岔路北)行驶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车辆照片、公安机关情某说明及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悔罪,对被告人王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某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情某、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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