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07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7月28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9日0时30分,新郑市公安局新烟街派出所接新郑市公安局XXX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新郑市火车站广场有人喝酒后发生纠纷。民警万某某民警万XX、马某着警服马X着警服、开警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宋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宋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万某某并将民警万XX、马某殴打致伤马X殴打致伤。经鉴定,万某某万XX、马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马X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宋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0时30分,新郑市公安局新烟街派出所接新郑市公安局XXX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新郑市火车站广场有人喝酒后发生纠纷。民警万某某民警万XX、马某着警服马X着警服、开警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宋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宋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万某某并将民警万XX、马某殴打致伤马X殴打致伤。经鉴定,万某某万XX、马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马X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宋某供述,2011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他和朋友在新郑市火车站“饺子宴”餐馆吃饭时喝醉了,与他一起喝酒的一个男孩说他拿了这个人的手机,双方发生争执,派出所的民警开着警车到现场,让他去派出所,他与派出所的民警厮抓起来,民警让他上警车,他不上,民警将他拉到车上后,他又对民警拳打脚踢,等他酒醒时,发现已经在派出所里,他又在派出所喊着乱骂,一直骂到早上六七点。

2、被害人万某某陈述被害人万XX陈述,2011年7月19日凌晨,他在新郑市公安局新烟街派出所值班他在新郑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值班,接到高某某报警称朋友手机在火车站处被盗接到高XX报警称朋友手机在火车站处被盗,他与同事马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他与同事马X驾驶警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宋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宋某拒不配合,并将他的两个胳膊抓伤,致右手大拇指受伤,宋某被带上警车后,对他和马某大骂对他和马X大骂,用拳头打马某的头部用拳头打马X的头部、胸口,用脚跺马某腹部用脚跺马X腹部。

3、被害人马某陈述的事发经过和被害人万某某陈述的基本一致被害人马X陈述的事发经过和被害人万XX陈述的基本一致,并证实他的胸部、肚某、胳膊和手部被宋某抓伤,头部和面部被打了,没有明伤。

4、证人高某某证实证人高XX证实,2011年7月18日晚上,他和宋某、马某等人一起喝酒后去唱歌马XX等人一起喝酒后去唱歌,后马某过去告诉他后马XX过去告诉他,宋某用马某的手机后不还宋某用马XX的手机后不还,他和朋友一起返回找宋某,并报了警,见到宋某后,宋某否认拿了马某的手机宋某否认拿了马XX的手机,民警过来了解情况后,让他们到派出所处理,宋某不去,用手抓住民警的胳膊反抗,民警将宋某带上警车后,宋某大骂,反抗着要下车,用脚朝民警身上跺,他们帮忙把警车门关上,民警身上和胳膊上都被抓伤,胸前和胳膊上都流血了。

5、证人马某证言与证人高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人马XX证言与证人高XX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万某某证实被害人万XX、马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马X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宋某到案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宋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罚金。对宋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宋某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被告人宋某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系累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量刑情节,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