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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贪污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冯某酒后在荥阳万山路X路交叉口与人发生争执,荥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陈某、马某及京城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等人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处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冯某不听劝阻,辱骂处警民警,并对民警陈某、马某、王某、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马某、王某、李某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马某、王某、李某陈某,证人证言,鉴定文书及伤检照片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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