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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刘某、祁某盗窃罪、庞某甲、赵某、庞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

被告人刘某,男。

被告人祁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庞某甲,男。

被告人赵某,女。

被告人庞某乙,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刘某、祁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庞某甲、赵某、庞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刘某、祁某、庞某甲、赵某、庞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预谋后,由韩某驾车,二人共同在荥阳市X村将失主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150公斤。后二人于当天凌晨将所盗柴油以9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明知所收柴油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核实,被盗的150公斤柴油价值1185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被告人赵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二、2011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预谋后,由韩某驾车,二人共同在新密市X村将四名失主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200公斤。后二人于当天凌晨将所盗柴油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庞某乙。被告人庞某乙明知所收柴油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核实,被盗的200公斤柴油价值158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被告人庞某乙已退出全部赃款。

三、2011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祁某预谋后,由韩某驾车,三人在新密市X村共同将三名失主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200公斤。后由被告人韩某、刘某于当天凌晨将所盗柴油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庞某甲。被告人庞某甲明知所收柴油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核实,被盗的200公斤柴油价值158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被告人庞某甲已退还三失主1600元。

四、2011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祁某预谋后,由韩某驾车,三人在荥阳市X村共同将失主蒋某、赵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175公斤。后三人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巡逻发现并查获。经核实,被盗的175公斤柴油价值134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刘某、祁某、庞某甲、赵某、庞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价格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刘某、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庞某甲、赵某、庞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庞某甲、赵某、庞某乙能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庞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庞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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