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忠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新高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庄子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高某司)诉被告北京正新高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高某公司)、山西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6年7月22日以正新高某公司已丧失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对被告北京正新高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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