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花信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波,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X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波,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白浮泉路X号北控大厦X层(略)。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啸,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被告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国际科技创业园C座X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先行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康亿盛公司)诉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德华福技术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先行公司、合康亿盛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利德华福技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先行公司、合康亿盛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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