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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5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振轶,隆回县麻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曾某诉被告陆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陆某于2010年3月份在原告家分二次共买金银花苗木x株(第一次x株×0.7元/株=x元,第二次x株×0.9元/株=x元),两次合计人民币x元,该苗木款被告只支付了x元给原告,余下的x被告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该欠条约定其中x元在一个星期内付清,余款x元在一个月内付清,利息按银行借款利率两倍计算。可被告背信弃义,至今都未某分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只好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的金银花苗木款x元,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陆某分两次在原告家共买金银花苗木x株,其中第一次购买x株,双方约定每株价格为0.7元,第二次购买x株,每株价格为0.9元,两次货款合计人民币x元。之后,被告陆某给付了原告货款x元,余下的x元,被告陆某于2010年5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欠条,该欠条注明其中x元在一个星期内付清,余款x元在一个月内付清,超期按银行借款利息两倍计算。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某,被告陆某至今未某付原告所欠货款,原告因此诉诸本院。另查明,被告陆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1年至3年的借款年利率为5.4%。本案因被告方未某庭,故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明、欠款欠条、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利率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陆某分两次在原告家共买金银花苗木,并已按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原告与被告陆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陆某事后又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被告陆某对该买卖合同进行了部分履行。但之后,被告陆某再没有按欠款欠条支付货款,明显违约。被告陆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欠款支付完毕。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陆某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该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即按年利率10.8%计算。其中x元本金从2010年5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x元本金从2010年6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且利息算至原告的诉讼请求x元为止。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亦也应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陆某、刘某偿还原告曾某货款本金x元,并且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其中x元的本金从2010年5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x元的本金从2010年6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还款时息随本清,利息以x元为限。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如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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