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路X号九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小明,广东公尚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发明,广东公尚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广东三才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三才公司)起诉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发生在江西省宜春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三才公司以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邮册、邮折、明信片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中国集邮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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