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肖某、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会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海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常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海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9月19日,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x元,2011年3月3日,被告海某向原告承诺,2011年3月13日将本息一次性付给原告。但到期后,二被告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归还借款x元,并按银行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24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某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2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肖某x元,若到期不还,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海某还款责任及利息。

被告肖某、海某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如下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肖某、海某未到庭进行质证,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某、关联性的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现金x元,5日内还款,若到期不还,可到二七法院诉讼解决,利息从期限截止的最后一天,按银行利率4倍收取。后被告肖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3月3日,被告海某对上述借款向原告又写下借条,承诺在十日内本息一次性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肖某、海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被告肖某与被告海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肖某、海某拖欠原告借款不予支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海某偿还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肖某、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俊萍

审判员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行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