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伙同崔朋伟、陈某飞、王某、王某龙、梅冰冰、陈某飞(该六人已判刑)等人,在登封市X区宏昌水泥厂食堂门口,无故对耿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耿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崔朋伟、陈某飞、王某、王某龙供述;被害人耿某陈某;证人刘某×、王某、尹某证言;登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09)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于勇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金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