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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21人与获嘉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70岁。

原告张某乙,女,66岁。

原告刘某,女,69岁。

原告祝某,女,65岁。

原告张某丙,女,43岁。

原告李某丁,男,33岁。

原告李某戊,女,37岁。

原告孙某,男,44岁。

原告段某,女,43岁。

原告凡某,男,41岁。

原告王某己,女,78岁。

原告韩某,女,49岁。

原告王某庚,女,52岁。

原告崔某辛,女,35岁。

原告王某壬,男,64岁。

原告黄某,女,46岁。

原告娄某,女,76岁。

原告史某,男,44岁。

原告崔某癸,女,76岁。

原告李某某,女,71岁。

原告高某,男,61岁。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张某乙,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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