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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某、丹东方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矫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方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矫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齐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某,原审被告丹东方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丹东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振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方齐开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齐开发公司与原审被告方齐物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矫某,被上诉人苏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6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方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方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丹东市X区X街X号X单元lX室房屋一套,并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当月原告向被告方齐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及进户费用,同时办理了入住手续。2009年11月20日,涉案房屋地下管道发生破裂,致使原告室内物品受淹。次日,原告申请丹东市X区公证处对涉案房屋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同年11月25日,丹东市X区公证处出具(2009)丹安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花费公证费320元。原告诉至本院后,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室内财产损失及房屋租金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丹东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室内装饰装修资产价值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同年l月25日,丹东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丹东华评报字(2010)第X号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苏某室内装饰装修资产价值损失评估值为x元,涉案房屋的月租金损失为1000元。原告花费评估费2000元。2010年3月24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地面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同年5月12日,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2010)房司鉴字第X号房屋司法技术鉴定书,认定涉案房屋地面漏水的原因为室内给水管道施工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水管破裂所致,可以排除业主装修房屋和使用不当的因素。被告方齐开发公司对此鉴定结果申请复议。2010年5月25日,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答复。原告花费鉴定费5000元。2010年8月20日,被告方齐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自来水管破裂原因进行鉴定。2010年11月1日,丹东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将鉴定材料退回本院,并出具退卷函,该函写明“经现场勘查,无法做出准确判定,无法完成委托书的鉴定事项”。经本院释明,关于涉案自来水管破裂原因,原、被告双方均不再申请鉴定。

苏某(原审原告)在一审诉称,2009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方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方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绿丹江苑二期X号楼lX室一套,同时交纳了房款。当月原告向被告方齐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和进户费用,并且办理了入住手续。2009年11月20日,已经入住并供暖的涉案房屋地下管道破裂,致使该房屋内地面积水达到4-5公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x元、租房损失6500元、公证费320元、2009—2010年度取暖费3303.80元、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x.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方齐开发公司、方齐物业公司(原审被告)在一审共同辩称,原告入住时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验收,入住后原告进行装修的过程中自来水管并没有破裂,装修完以后自来水管才发生破裂,故原告房屋内自来水管破裂与被告没有直接和间接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原告苏某购买被告方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出售的商品房,发生自来水管破裂漏水,致使其财产受损。鉴定机构已认定涉案房屋地面漏水的原因为室内给水管道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排除业主装修房屋和使用不当的因素,而且被告方齐开发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明涉案房屋已过保修期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方齐开发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水管破裂的原因应为原告装修所致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与被告方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方齐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故被告方齐物业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9—2010年度取暖费3303.80元,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房损失6500元,未向法庭提供案发前涉案房屋已经出租的相关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丹东华评报字(2010)第X号评估报告书认定的损失额x元为准,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项财产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320元、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5000元,上述费用均系合理支出,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丹东方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字内赔偿原告苏某财产损失x元、公证费320元,合计x元;二、驳回原告苏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470元,由被告方齐开发公司承担7244.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225.50元。

方齐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入住时已对房屋进行了验收,故被上诉人对房屋使用后发生漏水情况,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责任。二、因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不具有自来水管道漏水的鉴定资质,故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苏某辩称,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房屋,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地下管道就破裂了,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具有房屋质量的鉴定资质。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漏水管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上诉人与施工单位或者与自来水管道供应商另行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本案无关。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业经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确定系给水管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给水管道破裂,致使自来水向外喷涌,造成地面冒水。该鉴定书排除了业主装修房屋和使用不当造成自来水管道漏水的因素,因此,上诉人作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提出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不具有自来水管道漏水的鉴定资质,因丹东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对各类已使用的房屋进行技术质量鉴定,该项业务范围当然包括作为房屋附属建筑的自来水管道漏水原因的鉴定资质。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上诉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立新

审判员曹振宇

审判员姜淑晶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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