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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己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10-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刑初字第10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女,39岁,汉族,海南省屯昌县X镇X村委会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莫某甲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莫某甲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莫某甲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丙,男,1994年5月10出生。系被害人莫某甲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莫某甲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代理人莫某雄,系被害人莫某甲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男,26岁,海南省屯昌县X镇X村X村人,农民,住(略)。被打成重伤。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系李某丁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男,41岁,海南省屯昌县X镇新北人,农民,住(略)。被打成轻伤。

被告人周某己,别名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周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周某己之父。

辩护人刘某某,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叶际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新兴镇X村X村因长岭东加勒比松中央林木权属早有争议。2004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己与周某钦、周某辛(二人已被判刑)在周某甫的邀集下,伙同周某某、周某某、周某壬、周某癸(另案处理)带棍、刀、斧去到长岭的巨公墓松树林段守候。周某甫叫周某雄、周某仔在林段佯装割松脂。当被害人莫某东、吴某某、李某丁骑摩托车查看松林时,发现文高村的人还来割松脂,就指责说:叫你们不要割,你们还来割,你们皮痒吗要割就拿钱来。躲在树林里的周某甫见状,冲出来说:你们今天还想勒索钱吗并喊打,持斧头伙同持砍刀的周某某、周某某一起追打莫某东,将莫某东砍倒在地;被告人周某己持砍刀伙同周某钦、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等人追砍吴某某和李某丁。尔后,被告人及同伙全部逃离现场。莫某东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丁被打成重伤;吴某某被打成轻伤。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己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王某某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医疗急救费300元、交通费150元、丧葬费4000元、误工费660元,死亡补偿费10年计(略)元,3个小孩和一个老人的抚养及赡养费共22年(每年计2775元)计(略)元。合计(略)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医疗费6811元、护理费540元、误工费360元、交通费120元,合计783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医疗费9469元、护理费540元、误工费360元,残疾补偿费(略)元,合计(略)元。

被告人周某己对指控的事实,辩称他没有打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具体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屯昌县X镇X村X村人对位于长岭巨公墓岭的松树林所有权久有争议,2004年6月16日晚9时许,文高村X多个村X村中周某鉴的小卖店处,议论新雄的人不准他们在长岭巨公墓岭采割松油脂一事,采松油脂的承包人周某甫说:这几天新雄的人在长岭威胁我们的人,不让割松油脂,否则就要打我们。明天我们要上岭,见到新雄的人就打他们。周某昌说:明天多些人上岭去。周某进说:明天要一户一人上岭,没有男人在家的,女人也要去,并要求带好防身工具。

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己在周某甫邀集下,伙同周某钦、周某辛、周某某、周某某、周某壬、周某癸等人携带棍、刀、斧去到长岭巨公墓松树林段守候,周某甫叫周某雄、周某仔在林段路上佯装割松脂,当被害人莫某东、李某丁、吴某某骑摩托车查看松林时,发现文高村的人还来割松脂,就指责说:叫你们不要割,你们还来割,你们皮痒吗要割就拿钱来。躲在树林里的周某甫见状冲出来说:你们今天还想勒索钱吗遂喊打,并持斧头伙同持砍刀的周某某、周某某一起追打莫某东,莫某东被砍倒在地;被告人周某己持砍刀随周某钦、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等人追赶李某丁、吴某某;李某丁、吴某某被周某钦、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等人打伤,尔后,被告人及同伙全部逃离现场。莫某东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因肢体多处被砍伤失血性休克而导致死亡;李某丁因伤及腹部造成脾破裂形成重伤;吴某某外部受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认持刀追赶李某丁、吴某某。

2、被害人李某丁、吴某某陈述被多人殴打致伤。

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法医鉴定书等。

4、其他证人证某及书证物证。关于该片林区权属问题的《行政判决书》。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所犯伤害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因林木权属纠纷,被告人周某己及同伙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己辩解其没有打到人是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打人,不够成犯罪。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持刀追赶他人,应予认定,故辩护理由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王某某、吴某某、李某丁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参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计算。本院先前已对被告人周某钦、周某辛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王某某要求赔偿:医疗急救费300元、交通费150元、丧葬费4000元、误工费660元,应予照准。死亡补偿费20年计为(略)元;3个小孩的抚养费除唐某承担外,被告人承担一半即(略)元,王某某还有三个子女,其抚养费被告人承担四分之一即2466元;合计为(略)元。原告人吴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经核实为5120元、护理费540元、误工费360元、交通费120元,合计为6140元。原告人李某丁要求赔偿:医疗费经核实为8200元、护理费540元、误工费360元,合计为9100元。以上共计赔偿款为(略)元,其它赔偿要求及数额高出部分不予支持。故本案对赔偿数额不再重复计算。开庭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交来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己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作案时没有满18周某,依法可对被告人周某己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己除已赔偿5000元外,并对赔偿总额(略)元的余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周某己已赔偿的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王某某分得3000元;李某丁分得1300元;吴某某分得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平

审判员吴某江

审判员王某云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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