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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长子杨某某,X年X月X日生次子杨某。自长子5、6岁以后,被告与我经常吵架,后发展到谁也不愿意看到谁的地步。被告对我出手就打,张口就骂,并多次赶我走,嫌我只会生男孩不会生女孩,长期的吵架、生气使我对我们的婚姻彻底绝望。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子杨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某,现已外出打工,生活自理,X年X月X日生次子杨某。在共同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过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对王某、杨某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孩子,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感情沟通,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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