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历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1982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因犯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x元。2010年7月刑满释放。2011年7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历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历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4时许,被告人历XX窜至洛阳市X区东花坛新超越网吧,将被害人秦某停放于该网吧门口的一辆工农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价值1300元)和一辆永佳牌变速自行车(经评估价值300元,未查到被害人)盗走。在其携赃物逃至启明北路X路桥下时,被民警抓获。赃车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历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陈述及报案;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抓获经过;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历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