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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1991年农历12月13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和岳建榜、彭德保、彭德合、李先占、张长永、岳增奇(六人均已判刑)预谋盗窃,后到杨家集乡X村委程庄组何某某家,被告人丁某某、在门外望风,彭德保进屋行窃,失主何某某被惊醒呼喊,彭德保威胁说:“你再喊我扎死你。”岳增奇当场抢走“双喜”牌座钟一台,价值68元,赃物岳增奇获得。

2、1991年农历11月11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岳建榜、彭德保、李先占、张长永、伙同岳增奇、张长松到杨家集乡X村委赵庄赵某某家,破窗入室,盗走汽车尾灯20只,油化炉一个,面条机一部,及其他物品,共价值832元。彭彭德保分获面条机一部,李先占分获椅子一对,岳建榜分大衣一件,破案后,大衣一件退还失主。

3、1991年冬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与岳建榜、岳增奇、张长永、张长松、彭德合到双庙乡X村委刘庄张某某家,盗走盆子、菜刀等物,价值17元。同晚,6人又到该村刘某某家,盗走发电机一个,价值125元。同晚,6人又到该村刘某某家,盗走鸡子一只,价值8元。同晚,6人又到该村委肖某郭某某家,撬门入室,盗走黄某3袋,计415斤,芝麻80斤,价值488元。以上价值638元。

4、1991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岳建榜、岳增奇、彭德保、彭德合、李先占、张长永6人到泌----官公路门庄段,丁某某爬上一辆过往的货车,其余5人坐三轮车尾随其后,因三轮车故障,行的慢,在和丁某面时,丁某下六、七袋黄某被别人捡走。

5、1991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岳建榜、李先占、岳增奇、张长永、张长松、彭德合,7人到杨家集乡X村委陈岗王某某家,盗走“凯歌”牌14寸黑白电视机一部,芝麻80斤,花生油10斤,上衣一件及内装现金70元,共价值952元。销赃后平分。

6、1992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岳建榜、岳增奇到泌水镇X街李某某家,翻院进墙。盗走“飞鹰”牌自行车一辆,猪肉170斤。共价值592元,猪肉由刘士长经手卖给官庄街孙朝象,自行车由岳建榜卖给双庙乡X村委万庄的钟国箱。共得赃款170余元,给刘士长30元外,余款三人平分。破案后自行车追回退回失主。

7、1992年5月1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岳建榜、岳增奇到泌水镇X村委彭某家,翻墙进院,拉弯窗户钢筋进屋开门,盗走“海月牌”双卡收录机一部,“凤凰牌”自行车一辆,“宝石花”牌手表一块,现金400元。共价值1625元。破案后追回自行车一辆和部分衣物退回失主。

8、1992年5月1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岳建榜、岳增奇、张长申、彭德合、5人到泌阳县丝毯厂家属楼盗走伊某的“飞鸽牌”、“凤凰牌”自行车各一辆,陈某的“凤凰牌”自行车一辆。施某某的“红旗牌”自行车一辆。李某某的“三抢牌”自行车一辆。共计价值990元。盗后由岳建榜、岳增奇销赃,赃款平分。

9、1992年6月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岳建榜、李国涛(已死)三人到泌水镇X路杨某批发部,盗走春雷香烟40条,蝴蝶泉香烟5条,喜梅牌香烟4条和计算机等物品。共价值1100元。破案后追回现金270元,退回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彭某、尹某、陈某、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岳建榜、彭德保、李先占、彭德合、张长永、刘士长的供述,失主领条、双庙派出所证明,证人简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的证词,泌阳县人民法院1994年泌刑初字第X号、2001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系从犯。且有部分犯罪是在被告人未满18周岁是发生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波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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