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男,25岁。
委托代理人蒋勇,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曾用名古X,男,33岁。
原告陶某与被告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卫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勇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双方自小相识,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以需要购置工程车辆为由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x元,被告保证在当年的11月17日之前还款,但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书面借条2份及张东书面证明1份。
被告古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与2010年11月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某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书面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诉某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某借款十三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卫中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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