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诉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认识,认识一个月后于2009年2月23日在沁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三天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去沁阳市刑警队报案,与被告手机联系后,被告回来,一周后,被告声称父亲有病,原、被告到郑州火车站乘车时,双方走散,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与被告仓促认识,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3、西向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4、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对马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婚后三天离家出走,原告曾向公安局报案。

经本院核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认识,2009年2月23日原、被告在沁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三天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去沁阳市刑警队报案,与被告手机联系后,被告回来,一周后,被告声称父亲有病,原、被告到郑州火车站乘车时,双方走散,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受理后,在2009年12月2日的光明日报上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暂,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被告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军荣

审判员李华军

审判员宋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飞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