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诉称:程某于2003年农历6月10日经人介绍前往李某家里去相亲,之后李某来到程某的家里,同年农历6月2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程某,现随程某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在外打工期间经常争吵,2007年5月在苏州打工时,李某无故离开程某,直至2008年5月才回到苏州和程某相见,后再次离开程某,至今未归。现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离婚;2、婚生子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李某未予答辩。

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

三、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四、婚生子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出生情况;

五、枞阳县X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李某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程某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系公安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应予认定;对证据五,村委会可以证明李某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程某与李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亲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2月经枞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程某,现随程某父母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7年李某无故外出,至今未归。现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离婚;2、婚生子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元。

本院认为:感情的存在是夫妻关系得以存续的前提,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某,依法应予准许离婚。本案中,程某与李某相识不久后就开始同居生活,结婚生子,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又经常争吵,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且李某自2007年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程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程某现随程某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程某可由程某继续抚养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程某由原告程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原告程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正春

审判员曹建亚

人民陪审员方留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