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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隋某。

第三人济南金诺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区X路X号新龙家园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郎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济南金诺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济南金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1年8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隋某及第三人济南金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济南金诺公司就李某拥有的名称为“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的第(略).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1、关于证据。附件2、附件4和附件5-7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附件5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及其现场施工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在于,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1)顶盒、底盒和侧框板是预制构件,其三者拼接成叠合箱;2)受力拉接筋在顶盒和底盆中是贯通的;3)在顶盒和底盒上与侧框板相连处有企口;4)且在顶盒和底盒的外周边有嵌固齿;5)在顶盒和底盒的内周边还有传力腋;6)在模板和底盒之间用柔性材料封条封堵;7)在底盒空隙之间绑扎后浇肋梁的钢筋笼子,并将底盒内伸出的受力拉接筋与肋梁主筋钩锚牢固后,再把侧框板连接粘合到底盒上,把顶盒连接粘合到己就位的侧框板上;8)把顶盒内部伸出的受力拉接筋与肋梁主筋钩锚牢固;9)往叠合箱之间的空隙内浇筑混凝土,在施工的最后经养护、拆某、完成砼网粱楼盖的施工。附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作用分别与上述2),7),8)中的部分特征的作用相同,且附件2和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将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运用到附件5中去,并且为了牢固而将受力钢筋与后浇梁的主筋钩锚牢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附件6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附件6已经给出可预先制作上板、周围侧壁、下板,再用粘结材料将它们粘结成整体以方便运输及施工,以及在预制板片上设置阴影构造以增强楼盖内部受力结构的强度的技术启示,且附件6与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附件6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1)、4)和7)中的部分特征运用到附件5中去。附件7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其已经给出了盖板可以是盒形的,且顶盒与与其相连的板之间可设置渗漏和位移的凸块的技术启示,因附件7和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7公开的上述特征运用到附件5中去,即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和3)。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分散应力,提高构件强度的手段,区别技术特征6)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防止混凝土浆外漏的手段,区划技术特征9)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浇混凝土施工完成后的常用手段。据此,附件2、6、7均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将附件2、6、7与附件5结合起来,此外,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施工顺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施工而容易选择确定的。从而在附件5、2、6和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l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附件4已经给出了防止板缝漏浆时,可采用橡某、油灰这样的柔性材料作为嵌缝封条,而水泥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一种柔性材料封条。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李某不服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一、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首先,对比文件公开的全部是产品的加工和制造方法,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施工工艺,故被告据此宣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次,附件2、附件6、附件7中均没有公开在第x号决定中归纳的八项区别特征。1、附件2并没有公开第7项区别特征,同时,在附件5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到第x号决定中归纳的第2、7、8项特征。2、附件6也没有公开第7项区别特征。3、附件7中没有公开由顶盒、底盒和侧框版三者拼接成叠合箱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在顶盒和底盒与侧框板相连处设置有企口的技术方案,且附件7中的防渗漏凸块与本专利中企口的作用并不相同。此外,第x号决定中归纳的第5、6、9项技术特征均不是常用技术手段,故应当具有创造性。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应当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首先,关于技术领域的问题。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也是一种加工方法,故与对比文件并不存在技术领域适用上的障碍。其次,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综上,专利复审委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济南金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于庭审中口头陈述意见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由李某于2005年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略).7。本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按下述步骤操作:

a.制作预制构件顶盒(1)、底盒(2)和侧框板(3),底盒(2)、侧框板(3)与顶盒(1)可拼接成一叠合箱,所述的顶盒(1)的顶板内和底盒(2)的底板内设置有贯通且外伸的受力拉接筋(5),在顶盒(1)和底盒(2)上与侧框板(3)相连处有企口(6),在顶盒(1)和底盒(2)的外周边有嵌固齿(4),在顶盒(1)和底盒(2)的内周边有嵌固齿(4),在顶盒(1)和底盒(2)的内周边还有传力腋(7);

b.在模板(10)上摆放底盒(2),底盒(2)之间留有间隙,该间隙的大小按后浇肋梁(8)所需宽度确定并在模板(10)和底盒(2)之间用柔性材料封条(11)封堵;

c.在底盒(2)空隙之间绑扎后浇肋梁(8)的钢筋笼子(12);

d.把底盒(2)内部伸出的受力拉接筋(5)与肋梁主筋(9)钩锚牢固;

e.把侧框板(3)连接粘合到底盒(2)上;

f.把顶盒(1)连接粘合到已经就位的侧框板(3)上;

j.把顶盒(1)内部伸出的受力拉接筋(5)与肋梁主筋(9)钩锚牢固;

h.往拼接好的多个叠合箱之间的空隙内浇筑混凝土形成肋梁(8),经养护、拆某、完成砼网梁楼盖的施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柔性材料封条(11)为水泥浆。”

针对本专利,济南金诺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专利号为(略).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专利号为(略).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构件式模盒,其顶板和底板内设置有贯通且外伸的受力钢筋,并且把底板及顶板内部伸出的受力钢筋分别与后注肋梁钢筋钩锚牢固;

附件3: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上册〉的封面页、前某、版权信息页以及正文第87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第三版)编写组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97年4月第三版第一次印刷的《建筑施工手册>>(第三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以及正文第69页的复印件,共3页。附件4公开了木条、橡某、油灰等,用以模板嵌缝,防止板缝漏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9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济南金诺公司于2010年8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2月23日,公开号为CN(略)A(申请号为(略).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附件5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及其现场施工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3为盒形空心构件,由顶盖板14、底盖板15、侧框板组成,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3的顶盖板14、底盖板15上设置有连接钢筋12,连接钢筋12是外伸的;以及在现场施工时,先架设纵横交错的模板1,多个预制构件3纵横排列架空支承在模板1上,在纵横排列预制构件3的间隙处设置纵横钢筋10、5,浇筑混凝土形成密肋2、4,从而密肋的宽度大小就是预制构件3之间的间隙的大小。

附件6:公开日为2005年6月15日,公开号为CN(略)A(申请号为(略).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0页。附件6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模壳由预制上板、预制周围侧壁、预制下板拼合构成,预制板片之间采用自有填充间隙的脱空连接方式,可在脱空部位填入粘结材料,将预制板片粘结成为整体:但至少一片预制板片上有阴形构造,其可为凹槽、孔洞或凹坑中的至少一个。

附件7: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略)A(申请号为(略).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附件7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多个预制构件纵横排列安置在模板12上,预制构件开口上设有盒形空心盖板3,盒形空心盖板外侧壁l上设有防渗漏凸块6,而且从图15和17可看出,该凸块是与预制构件8相卡合,因此其也可以防止空心盖板3的左右位移。

附件8:郝世信、滕福崇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X年9月第三次印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401-403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9: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6页。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7、第x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某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某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首先,关于本专利与本案中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的各附件所属技术领域的问题。

本专利的发明名称为“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很明显,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的加工方法。相比而言,本案中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的附件2、附件5-7等所公开的亦均为有关产品的加工和制造方法。因此,被告将上述附件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进行使用并据此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判的作法并无不妥之处,本专利与各附件之间也并不存在技术领域应用上的障碍,原告与此有关的诉讼主张某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5相比存在9项区别特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但根据附件2中公开的部分技术特征,即构件式模盒中的受力钢筋,且把底板和顶板内部伸出的受力钢筋分别与后浇肋梁钢筋钩锚牢固,与上述第2项、第7项及第8项区别特征所要起到的作用相同即都是为了增强楼板的整体强度,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5已经公开的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将附件2中公开的内容与附件5相结合。根据附件6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即在附件6已经就可预先制作上板、周围侧壁、下板,再用粘结材料将它们粘结成整体以方便运输和施工以及在预制板片上设置阴性构造以增强楼盖内部受力结构的强度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与附件5相结合亦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且,使用钢筋笼是本领域常用的加强内肋梁强度的技术手段,而为便于在底盒之间绑扎后浇肋梁的钢筋笼及拉接筋与肋梁的锚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选择在把侧框板连接粘合到底盒上和把顶盒连接粘合到已就位的侧框板之前某成上述两个工序。此外,为了完成相应的工序,选择阴性构造的设置位置及把侧框板连接粘合到底盒上并把顶盒连接粘合到已就位的侧框板上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均是容易想到的,即将附件6与附件5相结合的基础上,上述第1项、第4项及第7项区别特征均是容易想到的。而根据附件7中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即盖板的具体形状及顶盒和板之间可设置渗漏和位移的凸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选择顶板和底板的具体形状以及在连接处设置限制位移和防止渗漏的凸块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在附件7与附件5相结合的基础上获得上述区X区别特征3。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X区别特征6和区别特征9均是为实现提高构件强度、防止混凝土浆外漏等技术效果所会选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

综上所述,在附件5已经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附件2、附件6和附件7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本身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对此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柔性材料封条为水泥浆。结合附件4中已经公开的作为嵌缝封条的柔性材料的具体材质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选择水泥浆作为柔性材料封条,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任何的创造性劳动。据此,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佟姝

代理审判员毛天鹏

人民陪审员仝连飞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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